很多人以為在女人結婚之後戶口一定要遷到丈夫家,這才是成為一家人的最後一步了,不少的女人因為不懂就聽從夫家的建議遷移過去,其實法律上並沒有強制要求,遷不遷戶口完全自願。今天小編就告訴大家嫁人了戶口一定要遷嗎,一起來看看吧!
我和男朋友是在我一個閨蜜結婚喜宴上認識的,是他追的我,他長得不算帥,但是挺耐看的,加上家庭條件比較好,人又老實本分,工作上也上進,所以我們就在一起了,確定關係沒多久之後,我們就同居了。
因為我們對彼此都比較滿意,所以打算是過個一兩年結婚的,但是因為我的意外懷孕打破了所有的計劃,後來兩家人知道了我懷孕之後呢,就趕緊催着我們結婚,說實話,我也有點小開心的,能懷着寶寶走進婚禮的殿堂也算是比較幸福的,因為我和他的婚禮有我們的寶寶在。
其實很多老一輩的人認為女兒出嫁了戶口就要隨着遷走,各地還有其他的很多講究,那都屬於地方的土政策,和遷與不遷戶口沒有一毛錢關係,作為新時代的你,應該對戶口遷徙有正確的認識。
沒必要聽他們說什麼,你完全可以不去理會就是了,這個就看你自願了,沒必要顧慮那麼多就是了!
我國婚姻法規定,男女雙方登記結婚後,根據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也就是說,男女結婚後,一方可以將戶口遷移至另一方,也可以不遷移,一般取決於當事人雙方的意願。
法律政策依據:
《婚姻法》第九條: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六十五條:公民離開常住戶口登記地到另一常住地實際長期居住的,應當向公安機關申報戶口遷移登記。
第七十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請投靠遷移:
(一)父母投靠其成年子女到城鎮落戶的,不受年齡限制,可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二)子女投靠其父親或母親到城鎮落戶的,可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三)夫妻之間投靠配偶到城鎮落戶的,不受居住年限限制,可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四)設區市公安機關規定的其他情形。
女方因婚將戶口遷到男方所需手續:
1、女方戶籍證明。
2、結婚證。
3、男方村委會准遷信(派出所需蓋公章)。
4、持上述三證件到男方公安局辦理准遷證(女方戶籍證明和准遷證留在公安局)(准遷證共3聯,存根聯、遷出聯、遷入聯)存根聯存男方公安局戶政科 。
5、持准遷證遷出聯到女方派出所辦理遷移證(准遷證遷出聯留置存女方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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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時侯自己陷進去出不了只能找專業的人士幫忙,我覺得挺不錯的,推薦!
被拉黑了,還有希望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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