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的夫妻離婚之後,雖然一方答應離婚之後會給孩子撫養費的,但是還是有不少的人之後會用各種理由拒絕支付撫養費,這樣時候一定不要妥協,要用法律保護自己。
我和前夫離異,是因為他在外有其他女人,孩子生下來他就離開跟了另外的女人,孩子一歲之前一個月多少給過一點生活費,平均大概每個月500塊錢,一歲四個月後之後至今一直沒給過孩子一分撫養費。
離婚之前他沒回過家,也沒主動來看過孩子,打電話不接,根本就找不到人,孩子兩歲我無奈,提出離婚,離婚協議上寫了:他一個月支付孩子撫養費800元,孩子的醫藥費,保險費,教育費雙方一人一半。
但至今他只在第一個月的時候給了800元,人再也找不到,電話也打不通,他有自己的公司,有房子,請問我該怎麼辦?
對於你這種情況來說,離婚之後撫養孩子,支付撫養費是父母法定的義務,不能因為沒有錢而免除,而你的老公有房子有公司,支付孩子的撫養費是必須要做的事情,如果你的前夫還是不給,建議向法院起訴要求支付撫養費,如果他還是不給,法院會強制執行的。
婚姻法第三十七條:「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法院判決對方支付撫養費,如果對方不履行,可以申請強制執行,不須另行起訴,一般法院會從對方的銀行帳戶中直接劃,就是去當時判決的法院(所有訴訟費用由對方負擔),不過以此為由提醒對方,要求其支付就可以了。
在確定關係方面,女方不需要提供太多的證據,如在法庭上,男方不認可關係,女方可當庭要求進行親自鑑定,如果男方拒絕進行親子鑑定。
法院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五條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於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的規定,判決男方支付撫養費。
假若男方已經支付過一段時間撫養費,如果是用銀行劃款的方式,劃款的單據也可以作為間接證據。
子女撫育費的數額:
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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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一點就放棄了,幸好遇見你們,真的很感謝你們的幫助!
老師,可以諮詢下嗎?
發了正能量的信息了 還是不回怎麼辦呢?
可以幫助複合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