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有不少的女人仍舊處在家暴當中,她們每天都生活在痛苦當中,不是不想要離婚,而是害怕自己提出離婚之後,會換來更加厲害的毒打,甚至有不少的女人認為即使老公打自己,起訴離婚也不一定能成功。
到那時婚後老公就露出了暴躁脾氣的本性,經常對我大呼小叫,有時還會動手打我,老公還特別喜歡打麻將,經常打到半夜才回家,知道他脾氣暴躁,我也儘量少去招惹他,希望他會自己改變。
結婚的第二年十一放長假,老公沒日沒夜的把自己泡在麻將館裡,半夜打麻將回來,自己忘了帶鑰匙,敲了半天門,我那時正睡的香,沒聽到,手機也調了靜音,他打電話我也不知道,老公足足在門外敲了半個小時,終於把我吵醒了。
等我起來打開門,老公一進門就火冒三丈,二話不說就扇了我一巴掌,這一巴掌把我的右邊臉打的火辣辣的疼,但是我不敢反抗,於是就默認了,但是也是這一次的默認讓我每天都生活在家暴當中。
我也想過離婚,但是每次我提出離婚,得到卻是更加嚴重的毒打,以至於後來離婚兩個字我再也不敢說出來了,可是這樣的生活什麼時候才能到頭。
其實女人遭受家暴之後不能忍耐,而是應該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因為《婚姻法司法解釋(一)》規定,「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能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家庭暴力不限於夫妻之間,一方對其他家庭成員如老人、孩子實施的家庭暴力,對方不理解不原諒,也可認為感情受到傷害,夫妻感情已經破裂,訴請離婚,如男方虐待自己生父母,女方可起訴離婚。
如果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以配偶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為由,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停止侵害的,不予受理,法院告知原告依《婚姻法》第43條找有關部門處理。
而在2001年4月28日公布的修正後的《婚姻法》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在家庭中實施家庭暴力和虐待是違法的,受害人有權提請村(居)民委員會或行為人所在單位進行調解、勸阻,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可請求公安機關制止,公安機關可以依受害人的請求對其實施家庭暴的行為給予治安處罰。
對造成嚴重後果、極壞影響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賠償損失,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但是如果想要儘快的離婚的話,就一定要收集好自己被家暴的證據,在丈夫實施家庭暴力時,應及時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聯組織、庇護所及所在單位、組織進行制止、勸阻、調解,相應機構製作的書面材料可以作為證據提交,也可以出示自己的驗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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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你們這裡學到很多愛情觀和人生觀。對我們有很大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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