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有句老話說「夫妻本是一體,不分彼此,有福同享,有難同當」,但是,現代社會越來越複雜,一不小心,在婚姻之中,就會因為對方陷入債務危機,那麼該怎樣能撇清婚內債務問題呢?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夫妻共同債務的本質,並不在於該債務發生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而在於夫妻共同享受了該舉債所帶來的利益,即該舉債用於夫妻共同生活。
雖然,夫妻經登記結婚後,就組成共同的家庭,但是,從民法的角度而言,夫或妻的獨立人格並沒有因結婚而混為一體。
夫或妻一方單獨對外舉債的行為,屬合同行為之一種,具有相對性的特徵,如該舉債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則不應讓另一方承擔共同歸還借款的法律責任。
而判斷是否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應當考慮兩個標準:其一,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其二,夫妻或者家庭是否分享了債務帶來的利益。
對於婚內債務,實踐中存在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在雙方未才約定財產制的情況下,婚內債務不應該支持。該觀點認為,夫妻雙方未采財產約定製,其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對外形成的債權系夫妻共有,形成的債務應當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在此情況下,夫妻雙方對外的債權與債務形成重合,婚內債務歸於消滅。
一方以個人名義借債,另一方可拒絕償還的情形,債權人與借債的夫妻一方已經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另一方若能證明他們之間有這個約定,可拒絕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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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實不錯,挽回了不少瀕臨離婚的家庭!
老師,可以諮詢下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