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和孩子的關係是不平等的,儘管父母喜歡把孩子當做掌聲明珠。然而憑藉着這種「喜歡」,很多父母不願意承認這個事實。
可是諸多跡象均表明這種不平等關係的存在,比如替孩子做決定、讓孩子吃一些自己覺得有營養的東西、一個是教育者一個是被教育者……所有這些都是合理的,但合理和平等終究是兩回事。
認識這點區別,可以增加父母對「尊重孩子」這句話的理解。尊重的基礎是不需要有平等關係的。在成人的世界裡也是如此,一個富人應該尊重一個窮人,反過來也是如此。
然而,因為對孩子的感情,和經常性的接觸產生平等的錯覺,使得尊重孩子有了錯誤的認識基礎。
有些父母因此苦惱,一方面知道要尊重孩子,一方面親身的經歷,讓自己意識到這種不平等關係的存在。就像當一個富人真正遇到一個窮人,他的表現往往是不屑的。
所以必須存在一些制度,制約在這種不平等關係中,很容易被亂用的絕對力量。作為父母,就應該學會和孩子約法三章,這是出於尊重,而不是平等。
「約法三章」的基本要求是懲罰和獎勵要同時具備。懲罰是為了制止某一行為,獎勵是為了鼓勵某一行為。
有些父母覺得,存在獎勵制度,可能讓孩子的行為變得功利。
在這裡我們別忘了,獎勵制度是和懲罰制度配套的,即使孩子為了這些功利的目的,做了對其成長有好處的行為,那也有可能為了避免懲罰,去制約自己想要去做某些事情的行為。
懲罰和獎勵都是誘惑,只不過一個是服從誘惑要去做,一個是抵抗誘惑不去做。這對培養自律是大有裨益的,並且是可實施的。
另一方面,約法三章,針對的行為應該是孩子經常出現的,對成長不利的行為。因為經常出現的行為,很容易養成習慣,而偶爾出現的行為可能僅僅是偶然的因素,所以也不必小題大做。
再者,太多的條條框框,會增加孩子的心裡負擔。我們培養的是優秀的孩子,而不是一個機器。
上面也說過了,我們和孩子的關係是不平等的。作為父母,是教育者,因此約法三章是我們制定的,相比於孩子,這些制度,我們是很容易做到的。所以約法三章的第三個要求就是必要要有我們可能違約的制度。
如果所有的約法三章都是針對的孩子,而父母永遠站在正確的審判官的角度,那麼在孩子心裡,父母總是以權威的姿態出現,並且認為這些都是針對自己的。
這樣,孩子去做或不做某些行為可能只是出於對這種權威的恐懼,而不是對懲罰和獎勵的考慮。
這兩者的區別是,前者對孩子的成長是極其不利的,並且習慣性的恐懼會制止孩子去做應該做的一些事,而後者不僅可以培養孩子的自律,還可以培養孩子三思而後行的習慣。
所以,如果已經和孩子約法三章了,也要找適當的機會主動違約,並接受懲罰。這可以增加約法三章在孩子心理的分量,同時,減少孩子與父母存在不平等關係而產生的束縛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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