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三什麼情況下不用還錢(7種出軌財產糾紛的處理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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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韓劇《妻子的世界》熱播,這是一場妻子復仇的大戲。丈夫出軌企業家獨生女,妻子傷心憤怒之餘,理智策劃離婚,怒懟小三、手刃渣男、爭取孩子撫養權……看得觀眾直呼過癮。那麼在現實中,如果婚姻遇到背叛,該如何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

案例一:

張帥帥和李漂亮是夫妻關係,張帥帥和第三者王美麗同居並生育一子,張帥帥用50萬購買一處房產登記在王美麗名下。後張帥帥妻子李漂亮將張帥帥和王美麗二人一齊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決張帥帥贈與王美麗房產的行為無效。

判決結果:張帥帥贈與王美麗房產行為無效。

案例二:

張帥帥和李漂亮是夫妻關係,張帥帥和第三者王美麗同居並生育一子,張帥帥用50萬購買一處房產登記在王美麗名下,張帥帥妻子李漂亮接受張帥帥在外有一子的事實,也同意張帥帥帶回孩子,張帥帥遂回歸家庭,後夫妻二人合計要回該處房產,遂讓妻子李漂亮將張帥帥和王美麗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決張帥帥贈與王美麗房產的行為無效。

小三什麼情況下不用還錢(7種出軌財產糾紛的處理情況)

判決結果:張帥帥贈與王美麗房產行為無效。

簡析:張帥帥和李漂亮是合法的夫妻關係,在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款項,屬於二人夫妻共同財產。張帥帥未經李漂亮同意,單方將屬於與李漂亮的夫妻共同財產購買房屋贈與王美麗,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是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處分,是一種無權處分行為。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應作為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財產沒有份額的區分,夫妻對全部共同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所有權。一方向第三方的贈與,屬於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所做的重要處理,未經另一方的同意,屬於一種無權處分行為。在權利人未追認或無處分權人訂立合同後未取得處分權之前,該處分合同效力屬效力待定狀態。一方向第三方的贈與行為事前既未徵得配偶的同意,事後亦未得到配偶的追認,該行為無效。第三方獲取的利益屬於不當得利,應該予以返還。

有人認為類似案例二情形對於第三者不公平,且在現實生活中女性處於弱勢地位,同居關係解除,女性則是白搭時光,人去財空。需要說明的是婚姻法第三條明確規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且此種同居關係有違公序良俗,有違人們的道德標準,既然知道他人已婚還選擇這種關係,即是讓自我陷於不利地位,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案例三:

張帥帥與李漂亮是夫妻關係,張帥帥與第三者王美麗長期同居,後張帥帥幡然悔悟,決定與王美麗解除關係,遂寫下協議給王美麗20萬作為補償金,但其一直未支付,後王美麗起訴張帥帥要求履行。

判決結果:駁回王美麗訴訟請求。

案例四:

張帥帥與李漂亮是夫妻關係,張帥帥與第三者王美麗長期同居,後張帥帥幡然悔悟,決定與王美麗解除關係,遂給了王漂亮20萬作為補償金然後分手,後張帥帥後悔,遂起訴至法院要求王美麗返還。

判決結果:駁回張帥帥訴訟請求。

簡析:現實生活中在解除同居關係時,一方往往以借款、欠款、分手協議等形式承諾補償金。這種補償金是否應受法律保護?如不應保護,一方已經支付的部分是否可主張返還?

傾向性觀點認為,此種補償金屬於不可強制執行的自然債務,履行與否全憑債務人的意願,法律不加干涉。但是一旦履行,將不得請求債權人返還,此種關係下的債務法律只承認其保持受領給付之權利,因此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為解除同居關係,雙方以借款或其他形式確定補償金,一方起訴要求支付該補償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方履行後反悔,主張返還已支付補償金的,人民法院亦不予支持。但是因為此種同居關係違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規定,而基於同居關係等給付的補償金侵犯了配偶的財產權益,因此合法配偶起訴主張返還的能夠得到支持。

案例五:

張帥帥與李漂亮是夫妻關係,張帥帥一直對第三者王美麗隱瞞自己已婚事實,後王美麗發現張帥帥已婚事實當即決定斷絕關係,張帥帥深感抱歉便寫下協議以20萬作為補償金,但其一直未支付,後王美麗起訴張帥帥要求其履行並要求精神損害撫慰金。

判決結果:支持精神損害撫慰金。

簡析:現實生活中也不乏「被小三」的案例,有觀點認為如果一方故意隱瞞已婚身份,另一方得知後要求結束雙方關係,一方自願給另一方打欠條表示補償之意,事後又反悔的,對受欺騙一方主張補償款的請求應予支持。但最傾向性觀點認為感情問題法律不好介入,並且感情不是生意,不能強求投入與收益,且一方故意隱瞞已婚身份,另一方自己也未盡審慎的注意義務,故對於是否補償全憑當事人的自覺自愿,屬於不可強制執行的自然債務。但故意隱瞞自己已婚而騙取他人與之確立戀愛關係,致使他人與其共同居住、公開以情侶身份生活,不僅有違社會公序良俗,亦屬故意侵犯他人人格權,故主張隱瞞已婚事實一方侵權,符合法律規定,可予以酌情支持。

案例六:

張帥帥與李漂亮是夫妻關係,張帥帥與第三者王美麗交往。李漂亮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判令王美麗立即停止插足自己的家庭、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失5萬元。

法院判決:裁定駁回李漂亮起訴。

簡析:根據最高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其第二十九條規定:承擔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這條司法解釋排除了無過錯方起訴「第三者」的可能。所以,本案中,王美麗不是適格主體,法院駁回李漂亮起訴。

案例七:

張帥帥身患癌症,生前一直與第三者王美麗同居,張帥帥留下「遺囑」將房產給王美麗。後王美麗拿着「遺囑」與張帥帥妻子李漂亮及其他繼承人爭奪房屋繼承權。

判決結果:駁回王美麗訴訟請求

簡析:儘管公民可以自由處置自己的合法財產,但是公民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能違背公序良俗。婚姻法明確禁止有配偶的人與他人同居的行為,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或其他婚外情行為是一種違反道德的行為,也就是法律上所說的違反公序良俗的行為。法律一方面充分尊重並保護公民自由處分自己合法財產的權利,同時根據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道德準則,要求公民必須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

遺贈人張帥帥的遺贈行為雖系其真實意思表示,但內容和目的違反了法律規定和公序良俗,損害了社會公德,應屬無效民事行為,原告王美麗提出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注意:重婚與「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主要區別,罪與非罪的認定。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可以分為一方有配偶而另一方無配偶以及雙方均有配偶兩種情況。重婚分為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實上的重婚,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的,是法律上的重婚;雖未登記但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為事實上的重婚。根據《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後發生的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處罰的批覆》的規定,已登記結婚的一方與他人又登記結婚或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應認定為重婚行為並予以法律制裁。但在現實生活中,不少人採取了規避法律的方式,在與他人婚外同居時,既不去登記結婚,也不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針對這種情況,修訂後的《婚姻法》特別規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因此,事實上的重婚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之間最大的區別就在於是否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如果雙方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則構成事實上的重婚;如果雙方沒有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則不屬於刑法予以處罰的範圍,而屬於婚姻法禁止的行為。

結語:

婚姻不是兒戲,夫妻之間需要履行忠誠義務,如果夫妻之間卻已感情破裂,婚姻確實已經是名存實亡,那麼一定通過合法的途徑來結束婚姻關係,否則,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他人同居或其他不正當關係最終都是害人害己!

參考資料:最高法院吳曉芳法官關於婚姻家庭糾紛審判熱點、難點三十五個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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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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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6 13:03:04

我聽別人說過,值得推薦的情感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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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10 08:02:27

如果發信息,對方就是不回復,還不刪微信怎麼挽回?

頭像
2024-02-05 03:02:05

發了正能量的信息了 還是不回怎麼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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