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戀愛期間互贈小禮物,分手時索回的,法院不予支持。
2、戀愛期間贈予貴重物品,雙方分手時可以索回。這種贈予實質上是一種默示的附條件贈予,即附加了結婚的暗含條件。如果雙方婚前分手,即該條件未能成就,一方仍占有該貴重財產就沒有法律依據,構成法律上的不當得利。
3、戀愛期間「承諾」贈予。戀愛期間,一方一激動,揮筆寫下《贈予xx協議》等書面協議,承諾贈予,但後來分手,受贈方並未實際獲得贈予的,即便雙方簽署過贈予協議,法院也不再支持該贈予關係。因為《合同法》第186條規定的贈予合同是「要物合同」,在實際贈予之前,贈予方可以撤銷贈予。
4、希望你們早點有對象,就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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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實不錯,挽回了不少瀕臨離婚的家庭!
被拉黑了,還有希望麼?
如果發信息,對方就是不回復,還不刪微信怎麼挽回?
如果發信息,對方就是不回復,還不刪微信怎麼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