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戀愛期間互贈小禮物,分手時索回的,法院不予支持。
2、戀愛期間贈予貴重物品,雙方分手時可以索回。這種贈予實質上是一種默示的附條件贈予,即附加了結婚的暗含條件。如果雙方婚前分手,即該條件未能成就,一方仍占有該貴重財產就沒有法律依據,構成法律上的不當得利。
3、戀愛期間「承諾」贈予。戀愛期間,一方一激動,揮筆寫下《贈予xx協議》等書面協議,承諾贈予,但後來分手,受贈方並未實際獲得贈予的,即便雙方簽署過贈予協議,法院也不再支持該贈予關係。因為《合同法》第186條規定的贈予合同是「要物合同」,在實際贈予之前,贈予方可以撤銷贈予。
4、送出去的彩禮還想拿回去?在談婚論嫁的時候,很多家庭都會涉及到彩禮的問題。男方為表示誠意,給了相應的彩禮。可最後男女雙方卻沒有結婚。那這給出去的彩禮還能不能要回來呢?戀愛期間贈予「彩禮」。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規定,以下情況可以要求返還彩禮: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意思就是給付彩禮後未締結婚姻關係的,原則上應返還彩禮的,這是對於彩禮的原則性規定,大前提就是沒有締結婚姻,且已經給付了彩禮錢的情況。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這種情況是男女雙方已經履行了結婚的必經法定程序,符合合法的婚姻關係,但是雙方並沒有真正的生活在一起的情況。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彩禮錢是結婚前所給予對方的財物,一般數目也比較大,此種情況是指在給付給對方彩禮錢後,導致了給付方無法生活的情況。
5、希望你們早點有對象,就這樣。
監製:雍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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