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買房子這件事,是結婚男女面臨的大事情,但就這個問題分析,寫誰的名字的問題也讓有些人很困惑,畢竟老一輩的人,都沒有考慮這個問題。
婚後買的房子,無論房產證上有沒有你的名字,都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為夫妻一方的財產(繼承法第十八條第三項)。
一、屬於共同財產的
1、在夫妻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子,夫妻雙方沒有明確約定的話,房產證上只寫其中一個人的名字,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2、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買的房子屬夫妻共有,離婚時,有一方想擁有房屋所用權的,評估單位進行評估,然後對另一方進行分配;如果雙方都想擁有房屋所有權的,雙方進行競價。
如果雙方都不想要房子的,人民法院進行拍賣,然後進行分配。
二、不屬於共同財產的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三.婚後購房,一方用婚前個人財產出資的
如果房子在自己名下,如果支付的是全部首付款,先按份處理後再按共同共有處理.
如果支付的是全部房款,按個人財產處理。如果房子在雙方或對方名下,那個人財產出資行為視為對對方的贈與,整個房子按共同財產處理。
四.婚後一方借了全部購房款或全部首付款
婚後購房,一方借了全部購房款的或者全部首付款的,如果一方私自借款,對方認可並共同還款的,那麼房屋就是共同房產,當然債務也是共同債務。
如果一方私自借款,房子在借款方名下,由借款方父母還借款的,如果沒有其他因素,那就是個人財產了。
不管婚前婚後,如果由父母出資買的房,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則認定為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婚前買的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屬於個人財產,離婚時不進行分配,就不屬於共同財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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