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到什麼程度該離婚?離婚後孩子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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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當一段美好的婚姻走向了盡頭,似乎一切夢幻化為泡影,成為腦海中珍藏的片段,而夢的結晶則是這一段婚姻永遠的見證,也會是雙方最為牽掛在心的。那麼,婚姻到什麼程度該離婚呢?當婚姻破裂後,你們知道自己的孩子將何去何從嗎?

眾所周知,離婚後針對孩子撫養問題有個詞叫做撫養權,那麼這個撫養權是怎麼規定的呢?離婚孩子撫養權是指父母對其子女的一項人身權利,撫養有婚生的撫養與非婚生的撫養之分,在現實生活中由於各種原因的出現與發生,導致父母對子女的撫養權得不到很好的保障。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也就說,對於離婚孩子撫養權問題,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那麼孩子是父母的心頭肉,是父母生命的延續,哪怕是離婚了,當事人雙方往往也要盡最大可能力爭孩子的撫養權。在介紹如何爭取撫養權之前,我們了解下,關於撫養權的認識,會有哪些誤區。

一:孩子撫養權之爭失去了撫養權就等於失去了孩子。

婚姻到什麼程度該離婚?離婚後孩子怎麼辦

上面也說到過,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從法律上講:孩子撫養權只是孩子跟離婚一方一起生活罷了,在法律上未成年的法定監護人還是父母兩人,對於監護人權利和義務並沒有變化,只是孩子跟隨離婚一方在生活上需要盡到謹慎注意義務多一些。

二:撫養方式只能是由一方撫養嗎?

很多離婚中撫養爭議解決方案中,為了簡單有效的解決撫養糾紛矛盾,孩子由一方一直撫養至18周歲是有必要的。但是考慮到男女雙方理智的處理這種撫養子女的問題,可以約定共同撫養、輪流撫養孩子的約定。但最重要的是孩子的心愿及是否有利於孩子成長。

這種輪流撫養、共同撫養孩子約定法律不干涉這種行為,只要雙方協商一致即可。或者有就是一方撫養孩子,但孩子暫時幾年內和另一方一起生活也是可以。以上僅僅限於協議離婚或調解離婚。但是如發生糾紛爭議,需要法院做出判決,法院一定會根據最有利於未成年的原則來裁判。

三:最有有利於孩子的成長的因素

大對數人會認為經濟條件得好壞是影響孩子成長的最大因素,但是也要考慮到經濟收入的穩定性與正規性。還有就是孩子年齡問題,如果是在哺乳期,一般來說優先由母親撫養,但是也不一定,因為如果孩子不依賴母乳,一直是爺爺奶奶餵養,那撫養權就會歸爺爺奶奶。

四、撫養權、撫養費是一成不變的嗎?

根據相關法律,離婚時一旦確定了撫養權,如沒有特殊情況,要求變更撫養權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所謂特殊情況,主要是指以下幾種:一是雙方自行協商變更,法律通常不干涉;二是撫養孩子一方有對孩子成長不利的行為、嚴重侵犯孩子合法權益的行為等,另一方可主張變更撫養權;三是由於其他原因,孩子隨原撫養人生活確實對孩子成長不利,另一方可主張變更撫養權。

       撫養費只是一個時間的約定或判決的結果,如何孩子出現疾病或者明顯低於生活支出的部分,是可以要求增加撫養費。但如不一起生活的一方的監護人父母因工作或其他原因不能按照之前約定的給付的數額也是可以減少撫養費金額。因給付撫養費事父母的法定義務,但不得低於當地生活水平。

男方爭取撫養權的有利條件: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具有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情形的,需要男方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比如正規醫療機構出具的加蓋公章的病歷複印件,證人證言、學校的相關證明等等。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如果子女一直隨男方生活,法院為了子女的成長,一般不會輕易改變孩子的生活環境。結合司法實踐,建議男方在起訴前做好如下準備:

(1)讓孩子與自己共同居住和生活,並保留相關證據,如照片、視頻資料等。

女方如何爭取孩子的撫養權:作為女方,以下情形爭取到孩子撫養權的可能性較大:

第一、兩周歲以內的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如果孩子年齡在兩周歲以內,雙方都爭取孩子撫養權,且達不成一致意見的,除非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從而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般法院會將撫養權判給女方;

第二、十周歲以上,雙方對撫養權歸屬發生爭執的,要考慮該子女的意見。因此,如果孩子已經十周歲或者更大一些,要爭取到孩子撫養權,必須得到孩子的認同,讓孩子更願意跟母親一起生活。當然讓孩子作這樣非此即彼的選擇未免有些殘酷的。

第三、對於兩周歲以上十周歲以下的孩子,女方爭取孩子撫養權可優先考慮的情形如下:

1.女方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女方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男方有其他子女的;

總結起來就是向法院證明自己更適合撫養孩子,並出具各項證明(自己工資收入、教育程度優於對方的,可收集工資表、納稅證明、學位證書等),再者證明對方不適合撫養孩子,可以出具一些對方不利於孩子成長的因(對方有不良嗜好,如賭博、酗酒等惡習)

在此,我們可以共同看下真實案例:

王坤前年有了外遇,妻子陳辰發現王坤與第三者的合影后知道了一切,於是便向法院提起離婚。陳辰通過調查取證,獲得了王坤與第三者共同居住的小區的物業證明、酒店入住登記記錄、航空記錄以及王坤給第三者打款的憑證等。面對妻子的離婚要求,王坤沒有異議,但是雙方對於孩子跟誰的問題存在很大的分歧。

庭審中,陳辰認為王坤與他人同居,導致夫妻雙方感情破裂,王坤對離婚有過錯,缺乏家庭責任感,不適合撫養孩子;何況孩子年僅3周歲,與母親相處的時間較多。因此陳辰請求法法院判決孩子歸自己撫養。同時,陳辰要求王坤每月支付撫養費6000元,鑑於王坤有給付能力,要求其一次性付清。王坤聽到陳辰陳述的訴請,鄙夷地發出了一聲冷笑:你每月就賺那麼幾千塊,憑什麼養孩子?

相反,王坤認為自己是公司老闆,每月營收十幾萬,能為孩子提供優越的生活條件,是最合適的人選,希望孩子歸自己撫養。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原告的證據已經證明被告與他人同居,在婚姻中存在過錯,缺乏家庭責任感。再考慮到孩子的年齡狀況及以前的撫養情況等,判決孩子歸原告撫養。對於撫養費,法院根據孩子的實際需要及對方的給付能力,判決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3000元,按月支付至孩子18周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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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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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9 04:04:11

每次有疑惑都會請教,你們對我的幫助真的很大,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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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01 10:02:25

被拉黑了,還有希望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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