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婚姻中有一方出現了外遇,那麼你們其實應該想想以後應該如何繼續自己的生活,如果你們選擇離婚的話,那麼財產的分割就要清楚,千萬不要讓自己的利益受損。
她認識我老公時候,已經26歲了,卻騙我老公說22歲。當時我和老公已經38歲了,兒子也快小學畢業了,老公要和我離婚,願意把房子給我,債務他背,孩子跟我,但生活費全由他負擔。
我同意了,但很傷心,因為我知道離婚後苦日子就來了,現在的優越條件都被那個女人奪走了。
雖然老公提出離婚,但我們一直也沒辦手續,老公也不急,好像那時候他們關係還不穩定。半年後,我們裝修了新家,搬進了300平米的大房子,老公回家的時候多了,但和那女人一直短信聯繫。
過了半年,小三生了一個女孩,而且已經結婚了!有一天,她要抱着孩子去我老公單位鬧,幸好被老公攔下了。我老公是單位領導,她這招真夠恨的。在她的逼迫下,老公和我離婚了。
但是我們離婚之後,卻不知道財產應該如何劃分,畢竟我和老公已經結婚多年,兩個人的共同財產還是很複雜的,後來我專門研究了這方面的法律,也分享給其他姐妹。
現行《婚姻法》第17條到第19條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以列舉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該法也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有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兩種做法。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
《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 「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 。即如果財產一旦約定是夫妻共同所有,就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隨意更改。
在我國現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所確定的夫妻財產制中,確立了夫妻共同財產法定製度以及夫妻共同財產的約定製度。根據我國夫妻財產制度的內容,我國夫妻共同財產由法定的夫妻共同財產、約定的夫妻共同財產兩部分組成。
根據《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離婚財產分割應遵循以下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即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
財產分割合同可以反悔的情形: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法院應當受理;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一般在兩種情形下,當事人對離婚財產分割協議能請求變更或撤銷:欺詐、脅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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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真厲害,耐心而又理智的去幫助受傷的人,文章寫的讓人很感動
老師,可以諮詢下嗎?
發了正能量的信息了 還是不回怎麼辦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