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除同居關係,法院受理的情形是哪幾種?
非法同居不是一個法律詞彙,《婚姻法》並沒有禁止婚前同居、非婚同居。同居和有些不文明現象相比顯然要高尚的多。當事人只有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法院才會受理。單方起訴解除同居關係,人民法院不會受理。一般情況下,婦女、兒童是弱勢群體,法院具體分割財產時,會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以及過錯程度。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二、分手或解除同居關係,能否要求對方返還「贈送」的財物?
有此種問題的同志,家庭條件一般不太好或者給對方的財物過於貴重。同居期間,為討得對方歡心,今天買衣件服、明天買個包,夠狠的話同一張照片無死角朋友圈曬九張。萬一走到恩斷義絕的那天,一方自願送給對方的財物一般比照贈與關係處理。一個要不回來,另一個不用返還。
三、同居期間女方懷孕,男方要求解除同居關係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婚姻法》34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和分娩後1年內,或中止妊娠後6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該條有個前提就是合法的婚姻關係。啥是合法的婚姻關係?民政局進行結婚登記、領取結婚證,只此一種受法律保護。法律保護天真善良的人,但不保護太太天真太善良的人。言歸正傳,根據1990年最高院的司法解釋精神,法院一般會受理男方提出解除同居關係,待女方分娩後再處理子女撫養問題。
四、彩禮與嫁妝是愛情的「安全閥」還是埋的「雷」?
彩禮是指男女雙方戀愛關係基本確定後,按照當地習俗,男方在婚前給予女方一定數量的現金或財物,表示欲與對方締結婚姻的誠意。在封建社會這種婚姻叫「聘取婚」。提起彩禮時,咋就沒人說是封建殘餘了?彩禮從以前的百里挑一、千里挑一、萬里挑一,都惡化甚至超越萬紫千紅一片綠了。送彩禮的原因有二,一是顯示自己家庭有實力;二是滿足對方虛榮心。
嫁妝是婦女在結婚時帶到丈夫家裡的錢、物。送嫁妝的原因有二,一是為了女兒過得更好些,貼補家用,或以備應急;二是儘量給女兒爭取在男方家的地位,嫁妝多可以顯示女方家有經濟實力。由此看來彩禮和嫁妝是符合經濟人成本收益分析或效用最大化的。
《婚姻法解釋二》第10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2)、(3)項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第(1)項應該隱含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且未同居的情形。生活中,存在着大量的人支付彩禮、嫁妝、辦理婚宴酒席後以夫妻之名同居生活。可惜的是自1994年之後,未進行結婚登記的「婚姻」法律不予保護。第(2)項的意思是辦理結婚登記後,還未開始共同生活就又想單幹了,彩禮應當退還。不過怎麼證明是否同居生活是個技術活,萬惡的朋友圈有時候可以發揮餘熱。不能說太多,不然要發生大事,很多人開始刪朋友圈,也有很多人默默截了圖。第(3)項就是那種東拼西湊、生活苦難戶,媳婦沒娶成,總不能還讓人家餓死吧。彩禮就一個字:退(我可麼說是全退)。
送嫁妝也是有技巧的,寫到這裡感覺像是給自己挖了個坑。女方家屬陪送嫁妝的行為應認定為贈與行為。在結婚登記前陪送的嫁妝應當認定是女方婚前的個人財產,在離婚時應當認定為女方個人所有。在結婚登記後陪送的嫁妝一般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雙方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
借婚姻索取財物的,可酌情返還。
五、書面的婚前財產協議有必要嗎?
婚前財產協議基本可以解決以上所有問題,可惜國人始終無法接受該類協議。總覺得的因為有愛情,就可以抵過所有的風險。婚前協議經常出現的場合如再婚、財富力量懸殊、跨國婚姻。婚前財產協議是男女雙方對各自婚前、婚後所取得的財產的歸屬作出的約定。可以共有,可以各自所有。可以部分,也可以全部。
結語:戀愛雖易,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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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感覺老師還是蠻好的,上次分手都特別難過,後來聽了情感調解之後,我也很快走出來了
發了正能量的信息了 還是不回怎麼辦呢?
發了正能量的信息了 還是不回怎麼辦呢?
如果發信息,對方就是不回復,還不刪微信怎麼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