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之前不少的人都希望給自己的財產做個婚前公證,保證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到傷害,但是你知道哪些財產是需要去做婚前公證的嗎?今天小編就告訴大家婚前哪些財產可以公證,一起來看看吧!
我和我交往的對象準備過兩周去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了,但是我們都離過婚,這次是我們的二婚了,她還帶了一個兒子,我媽媽偏讓我們去做婚前財產公證才允許我們結婚,可是哪些財產可以公證哪?
婚前財產是指在結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經取得的財產,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管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是有形財產還是無形財產,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護。
建議去作婚前財產公證的情況:
1、婚前,一方出資購房,對方不出資,但購房合同、交款發票等手續全在對方名下的;
2、婚前雙方(包括雙方家裡均有出資)共同出資購房的;公證為共同財產的,可以寫明各自占有整個房產的比例,可以各占50%,也可以根據出資比例確定。
沒有必要去作婚前財產公證情況:
1、婚前一方已經取得產權證的。婚姻法規定婚前的個人財產不會因結婚達到一定年限而轉變為夫妻共同財產。
2、婚後所住房屋為自己父母的房屋或是承租的公房,判決標準是以房屋產權證為準。這種情況下房子在誰名下就是誰的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3、婚前已經交付了全部房款,婚後才能拿到房產證的。
4、婚前按揭購房,已辦理了貸款手續,購房合同和銀行的貸款合同都是以個人名義簽的。這種情況下,房子是婚前個人財產,但婚後所還貸部分是夫妻共同財產,應補償給對方一半。
我國《公證法》第2條規定:「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
從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規定來看,經過公證的法律文書的證明效力比較高,但是並不是說沒有經過公證的法律文書就沒有法律效力。
按照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屬於個人財產,發生糾紛時,只要有相關證據證明事實情況就可以。所以如果協商好辦理婚前財產公證的話,日後遇到糾紛就比較容易處理財產爭議。
哪些財產屬於婚前財產?
(1)夫妻婚前各自所有的財產,包括婚前個人的勞動所得,繼承或受贈的財產,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等。還包括,婚前各自為結婚所購置的財產;
(2)復員、轉業軍人從部隊帶回來的醫療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以及婚後夫妻共同生活時間較短的軍人的復員費和轉業費;
(3)離婚時,夫妻各自使用的衣物、生活用品和職業上的用物。當然,貴重物品除外;
(4)離婚時與個人身份不可分離的婚後所得財產,和未獲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
(5)夫妻間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包括合法的書面約定和雙方均承認的符合事實的口頭約定為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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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列表
確實不錯,挽回了不少瀕臨離婚的家庭!
求助
發了正能量的信息了 還是不回怎麼辦呢?
老師,可以諮詢下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