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感情的婚姻不必再勉強,如果最終導致了兩敗俱傷,相信這也不是你想看到的,新的婚姻法裡面是這樣規定的,另外還有很多點是你要注意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大家應該都有所耳聞,法院判離婚的法定理由其中有:分居滿2年。
如果有離婚的意思,可以到法院起訴離婚,如果找不到對方,法院會公告送達,然後可以缺席審理,第一次起訴不會判離婚,第二次起訴法院就有可能會判離婚,不用等到分居滿兩年,因為即使到分居滿兩年後起訴離婚,也要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分居滿兩年,但分居滿兩年的證據往往不好收集。
所以,這就需要另外一個條件:當事人可一直宣稱感情破裂,不接受調和,持之以恆的2次上訴,就可以離婚。一般一方不離,第一次上訴,法院是不會叛離的,6個月後可提起2次上訴,法院九成以上都會叛離。所以,分居2年,再加上2次上訴,就可以成功離婚。
不過,不分居也可以提出離婚。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條 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第十一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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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的情感服務機構真的不錯
被拉黑了,還有希望麼?
如果發信息不回,怎麼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