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出軌已經成為破壞婚姻最主要的原因了,尤其是現在的男人都在外面打拼,而女人在家相夫教子,漸漸的男人被外面的花花世界迷失了眼睛,就會做出傷害婚姻的事情,而這個時候很多女人都會提出離婚,並且想讓男人淨身出戶。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離婚時財產分配一般是均分,但以照顧女方和無過錯方為原則。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 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 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 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婚姻法》第四十條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 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 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 方應當予以補償。
而男方出軌女方想要得到大部分的財產而去法院訴訟的話,法院判決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如果一方主張另一方有了外遇,婚外情,那麼必須提供證據來證明,如果不能提供證據,那麼法院不會採信。
通常證明外遇的證據有很多,但是和老百姓理解的並不一樣,可能你親眼看見,但法院沒有看見,律師業沒有看見,因此單憑口頭說說並不能證明有外遇,除非對方在法院上親口認可,或者給你寫過保證不出軌的保證書。
男方出軌女方如何舉證?
1、電子郵件
雙方來往的書信、電子郵件、通話記錄等,此類證據因為易於偽造、滅失,效力上比較弱,因此短信、電子郵件等最好先予以公證再提交法院;因為因為電子郵件只能顯示收發方的郵箱地址,不能直接證明是由誰發出的。
2、拍攝
若發現可能存在暖昧關係人員,或是可能同居或幽會的場所,或者是被調查人與其他異性存在親昵動作的舉動,受委託人可以用攝像機或照相機拍攝作為初步搜集婚外情證據材料。
3、錄音
如果是與對方當面或電話溝通過程中,偷偷錄製雙方溝通的過程取得的視聽證據。一般認為屬於合法取得,有效。如果是採取在他人居所、工作場所等安置偷錄設備,或者是採取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的視聽證據,一般認為不屬於合法取得,由於錄音證據單一,應當與其他的證據相印證。
4、跟蹤
離婚案件中,在接受一方當事人的委託後,以收集證據為目的的跟蹤,不應該被認為是違法行為。跟蹤的目的,在於了解和掌握被跟蹤人的生活規律、作息去向,通過其工作、生活中的情節,來判斷和取得其是否存在過錯的證據。
5、證人證言
在法院裡,要判決一個案子,必須提供相關的證人證言,這些人可能是同事、朋友、家人、鄰居、路人等,但是當事人與證人間往往關係比較親密,有親屬、利害關係,有可能不被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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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的東西感觸很深,對情感上幫助很大
被拉黑了,還有希望麼?
發了正能量的信息了 還是不回怎麼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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