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為了確認人們對同性戀行為的態度,曾問每一個被調查的人是否接受自己的同性性行為,以及是否接受其他女性或男性進行這種行為。可以想象,每個人的回答要受到自己有沒有過同性性經歷、有過什麼樣的經歷的影響。結果如下:
在142個同性性經歷最豐富的女性中,有人對自己的經歷表示後悔,其他人卻鮮有或完全沒有悔意。記錄是這樣的:
後悔的情況 比例 %
完全不後悔 71
很少後悔 6
有些後悔 3
後悔 20
人數 142
在從未有過同性性經歷的女性中,只有1%的人說想進行這種行為,有4%的人說如果有機會也許會嘗試。
但在有過一些同性性經歷的女性中,有18%的人說想繼續這種行為,20%的人表示不確定,62%的人說不願繼續。這18%的女性中很多人表示她們的選擇是有意識的,因為在各種經歷中她們發現在同性性活動中要比其它性接觸得到更多滿足。而很多選擇不確定或者不願意繼續的人只是選擇社會阻力最小的性途徑,或者是接受多少是強加給她們的一種性生活方式。
有過同性性經歷而又希望繼續的女性包括了從社會經濟最高層到最底層的各個群體。名單上包括售貨員、工人、護士、秘書、社會工作者和妓女。在較年長的女性中,有許多經濟地位和社會地位很好、有一定社會影響的女性表示自己的同性性生活是愉快而成功的。這其中的很多人都是職業女性,在她們的生活中曾有過異性性接觸的機會,但隨着時間增長,同性性接觸的機會更多。她們包括商務人士(有些是管理層)、中學或大學教師、大公司的科研人員、女醫生、心理醫生、心理學家、軍隊後勤軍官、作家、藝術家、演員、音樂家以及很多其它領域有着重要或比較重要社會地位的女性。對這些女性而言,要保持自己的職業、異性性關係和婚姻有時會變得比較困難。對有些較年長的女性而言,她們只可能和與她們長期生活在一起的人發生性關係。在這種關係中,有時會存在強烈的感情紐帶。
另一方面,有些有過同性性經歷的女性會對這些經歷非常反感。她們通常會對進行這樣一種社會、法律和宗教都反對的行為抱有罪惡感,從而堅決不再繼續同性戀行為。而有些不滿意同性性關係的女性只是因為跟某個性伴侶有矛盾,或者由於同性性行為而面臨一些社會壓力。
27%有過豐富同性性經歷的人就面臨着這種困境。其中一些人發現不可能再跟她們最喜歡的性伴侶繼續肉體關係和情感交流,也不想和其他人發生新的關係。其中一半的人是因為被伴侶拒絕,或者因為家人不接受她的同性性經歷。
另一方面,在有過和沒有過同性性經歷的女性中,都有人否認自己會開始或繼續性行為,因為社會規範要求她們這麼做。如果有機會而環境有利,這其中的許多人是會接受這種行為的。所以要真正弄清楚一個人在有性接觸的機會時會有什麼樣的行動是相當困難的。
為了進一步了解女性對於同性性行為的態度,我們還問了每個被調查的人對其他人(男性或女性)進行同性性行為是贊同、反對還是保持中立。我們還問到她們在發現某個人的同性性經歷後是否還與之保持友誼。後一個問題是關於曾是她們朋友的人,這對了解當前對同性性行為的社會態度非常有意義。我們將收集的數據概括如下: (1)贊成其他女性進行同性性行為的女性比贊成自己進行這種行為的人要多得多。23%的人表示完全贊成,而只有15%的人表示絕對不贊成。 (2)有過同性性經歷的女性中贊成女性同性性行為的人要多於贊成男性同性性行為的人。只有18%的人贊成男性同性性行為,贊成女性同性性行為的人卻有22%。 (3)沒有過同性性經歷的女性不太贊成其他人進行同性性行為。有4%左右的人表示贊成男性同性性行為,而表示明確反對的有42%。在女性同性性行為的問題上,表示贊成的也有4%,而表示明確反對的有39%。 (4)在有過同性性經歷的女性中,有88%的人表示如果發現女性朋友的同性性經歷,還會保持和她的友誼,4%的人說不會。後者中的一部分人的回答反映了她們對自己的同性性生活的不滿,但也有一部分只是想避免被這些人誘惑而重新開始新的同性性經歷。
(5)在有過同性性經歷的女性中,有74%的人表示如果發現男性朋友的同性性經歷,還會保持和他的友誼,10%的人說不會。反對男性同性性行為的通常是因為覺得這樣的男性品性惡劣,但在我們的這項調查中可能情況並非如此,因為涉及到的男性已經是她們的朋友。 (6)相比較而言,未曾有過同性性經歷的女性不太容易接受女同性戀者朋友。只有55%的人說會保持和女同性戀者朋友的友誼,22%的人說肯定不會。這種評判尺度來自我們的猶太-基督教文化中對任何與風俗不符行為的不容忍態度。 (7)在未曾有過同性性經歷的女性中有51%的人會保持與男同性戀者朋友的友誼,26%的人說不會,另有23%的人表示不確定。我們在以前的調查中提到過,來自女性的這種排斥會使有過一些同性性經歷的男性轉變成純粹的同性戀者。
根據常理,對女性同性性行為和男性同性性行為的道德譴責和法律制裁應該力度相同。但是在古赫梯文明中,基本上只是在特定的情況下對男性同性性行為有所譴責,而根本沒有提到女性的同性性行為。
同樣,在聖經和猶太教法典中提到同性性行為是也主要指的男性。後兩者對越界的男性懲罰尤為嚴厲,有時會判處死刑,而很少提到女性同性性行為,即使提到,也不會採取很嚴厲的懲罰。
在中世紀的歐洲有非常多的記錄表明許多男性因為與同性的性行為而被處死,但很少有女性這方面的記錄。現代英國和其它歐洲國家的法律仍然是只適用於男性的。
而美國法律的措辭使其對男女兩性同樣有效。這些處罰通常是針對「所有人(all persons)」、「每個人(any person)」、「無論是誰(whoever)」、「有如下行為的人(one who)」或「任何人類(any human being)」的。這些用語都沒有區分性別。
實際上在美國各州中只有五個州的法律把女性同性性關係包括進去,而這些州的法官們在解釋法律時仍然會像其它各州那樣同樣將它應用到女性身上。
美國公眾對於女性同性性關係的態度似乎不如法律條文來得嚴厲,基本上沒有女性曾以這一罪名被美國法律起訴和定罪。在我們調查過的幾百名有過同性性經歷的女性中,只有三個人曾經被警察找過一些小麻煩,只有一個人的問題比較棘手,而沒有一個人被送上法庭。我們的記錄中包括那些曾被刑事機構或其它機構懲罰的例子,也有在美國軍隊服役時受懲罰的例子,有時候社會的反應也是某種嚴厲的懲罰,但沒有一樁例子是上了法庭的。
我們在收集從1696年到1952年在美國有記錄的同性戀事件時,沒有發現一個婦女因同性性行為被定罪的例子。
我們調查1874年到1944年關押在印第安納女子監獄的婦女檔案時發現,只有一人是因為同性性行為而被定罪的,而這還是因為這一行為發生在另一所監獄內。
在紐約這麼大的城市,從1930年到1939年也只有一例女性因同性性行為被判罪的例子,而同一時期內有700位男性因同性性行為被判罪、幾千名男性被指控在公共場所行為不當、誘拐或進行其它跟同性戀有關的行為。
在我們最近調查紐約跟性有關的法律執行情況時發現有三例女性因同性性行為被逮捕的案子,但三個案子後來都撤訴了,而同期有上萬名男性因同性性行為被逮捕並定罪。
社會和法律對於男女同性性行為的態度有着這麼大的差距,原因不是非常清楚。這些差距也許跟下面因素有關,也可能跟其它因素有關: (1)在古赫梯、猶太和其它古代文明中,女性的社會地位沒有男性高,因此她們的私生活常常被忽視。 (2)女性同性性行為的發生率和頻率都比男性低得多。不過即使是按比例算,男性被法庭審判的人數還是要大大超出女性。 (3)男性同性性行為因為涉及到街頭誘拐、男妓和其它方面而常常受到社會關注。 (4)男性同性性行為被譴責,並不僅僅是因為這是在同性間發生的,而是因為它包括口對生殖器接觸以及肛門接觸。人們並不很了解女性同性性行為的方式也包括口對生殖器的接觸。 (5)同性性行為對男性結婚和維持婚姻的影響很大,而對女性婚姻生活的影響相對較小。 (6)天主教教義認為男性除與異性性交外的性行為都是有罪的,是因為這些性行為浪費了精子。在女性的非異性性交活動中沒有同樣的罪惡感。 (7)公眾對於某些男同性戀者表現出的諸如女人氣的性格特徵很反感,而對於女同性戀者性格特徵的反感則要少得多。
(8)公眾對於未婚(特別是年長的)女性除了同性性關係外很難有其它性接觸的途徑這一點抱有同情態度。 (9)很多男性會通過想象兩個女性間的性行為而感到性的興奮。有時他們甚至鼓勵女性進行同性接觸。而女性間很少有人因為想象男性同性性行為而得到性激發。 (10)男性比女性更害怕自己對同性發生性反應的可能性。因為這個原因,他們對於自己同性的這種行為比女性的這種行為譴責得更為嚴厲。 (11)當前我們的社會很擔心成人和孩童之間的性關係問題。這種關係在男性同性性行為中占有很大比例,而年長的女性和女童之間的性關係則要少得多。
女性的同性性經歷影響到她的婚姻前景,或者影響到她已經存在的婚姻關係時,就出現了社會利益的問題。但是我們的社會組織從來都不聲稱要用法律手段懲罰不結婚的人。
歐洲文明和美國文明中的大部分人會容忍那些並非處於暴力脅迫、也不影響婚姻狀況的女性同性性行為。不管怎樣,就算是認為同性性行為有道德上的問題的人,也不認為為了維護基本的社會利益,就可以對那些在同性性行為中尋找生理髮泄和情感需要的女性採取激烈的法律手段。
【本文摘自《金賽學術自述》(黃忠晶等編譯,天津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一書】
標籤:
評論列表
挽回一段感情就是挽救一個家庭。
如果發信息不回,怎麼辦?
被拉黑了,還有希望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