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快報訊(記者 季雨)近日,一則《男子追女生失敗想討回紅包,竟報假警謊稱被賣茶女騙了》的新聞備受關注。一時間,「追求期間送出的禮物和紅包,究竟該不該返還?」成了網友熱議的話題。9月1日,江蘇省公安廳網絡安全保衛總隊官方微博「@江蘇網警」為此話題發布了網絡投票。
△江蘇網警發起的投票截圖
男子追女生失敗想討回紅包,竟報假警謊稱被騙
8月23日,一男子向杭州蕭山警方報警,稱自己被一個賣茶葉的姑娘騙了。
警方看了男子跟對方的聊天記錄,發現有些轉賬記錄數字比較特殊,不像是買茶葉轉賬的金額,比如「1314」「520」。而且最明顯的問題是很多轉賬女方開始是拒收的。比如今年5月20日黃某給女方轉賬1314元,這筆款項被女方拒收三次,最終在黃某的堅持下,女方才收下。民警統計了一下,不到一年的時間裡,黃某轉賬給女生的數額中,除了一筆1000元的轉賬費用疑似借款,其他均為黃某主動、自願贈予。
在民警的追問下,黃某終於坦白,自己覺得女孩不錯便對她展開追求。一年內,算上吃飯、約會的花銷,黃某在女孩身上花了大約8000元。但女孩對黃某沒有好感,明確表示自己很煩黃某。為了擺脫黃某的糾纏,今年6月女孩辭職離開蕭山,黃某又電話糾纏2個月後終於意識到自己沒戲了。
於是,黃某為了追回錢財故意報了假警。目前,黃某被警方處以行政拘留5日,罰款200元的處罰。
網友熱議:是男生不「大氣」,還是女生處理方式有問題?
這條新聞一出,立即在網絡上引起了熱議。一些網友認為男生不夠大氣,「既然自願贈予的,幹嘛還要討回來?」;另外一些網友則稱,女生處理方式有問題,「女孩子應該退還的,不喜歡的話,一開始就別收。」「女生不會不知道『520』的紅包代表什麼吧?這也不算小錢了。」而更多的網友則認為, 「確定關係之前最好AA制」「小禮物可以收一下,大禮物還是等確定關係了才能要」。
9月1日,江蘇省公安廳網絡安全保衛總隊官方微博「@江蘇網警」,也就此發布了微博投票《追求期間對方送的禮品和紅包,你是否返還?》。截至9月2日,28%的網友認為分手後,對方送的禮品和紅包應該返還;36%的網友認為不會返還對方贈送的禮品和紅包,剩下35%的網友則表示,看心情決定是否歸還。
網警釋法:特殊金額的轉賬,一般無法追回
那麼,如果倆人最終沒能在一起,對方在追求期間送的禮品和紅包,是否應該返還?在法律上有沒有明確規定呢?
江蘇網警在其官方微博給出了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明確規定:「贈予合同是贈予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予的合同」。江蘇網警提醒廣大網友在戀愛、追求期間,經常會發送「520、131999」之類的金額,這種情況一般都視為戀愛生活中的一般贈予,錢款一旦交付,贈予行為即完成。
江蘇舜點律師事務所律師衡曉春也表示,戀愛期間贈送的禮物,一經送出,一般來說無法再要回來。但是,當贈送的禮物價值很大時,如果明確是無條件贈予,則歸受贈方。如果是有附加條件的,如以結婚為條件或目的,而由於受贈方原因未實現,贈予方可要求受贈方返還。
以案解析:戀愛時買的車,分手了法院這麼判
江蘇網警和律師的說法,在一些案件的庭審判決時,也得到了驗證。
在南京溧水,孟女士和嚴先生同在一家集貿市場做生意,兩人都離過婚。2019年5月,兩人確定戀愛關係一個月後,嚴先生花30萬元買了一輛奔馳車送給孟女士,車輛登記在孟女士名下。後來兩人不合,2019年11月,雙方簽署分手協議,約定奔馳車歸孟女士所有。簽完協議後,嚴先生有點氣憤,又把奔馳車偷偷開回了家。為此,孟女士狀告嚴先生,要求對方歸還奔馳車,嚴先生也提起反訴,要求孟女士返還奔馳車。嚴先生還表示,買車的時候是想着兩人一起開,如果知道走不到一起,當初是不可能買這輛車的。2020年5月23日,溧水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要求孟女士將奔馳車返還給嚴先生。
2019年,在北京,李某與經朋友介紹認識了張某,雙方確定戀愛關係並決定結婚。李某稱,確定結婚後,自己按照女友的要求,花費20多萬元購買了一輛SUV轎車,作為結婚彩禮。但因自己與女友在北京均無購車資格,便將車輛登記在女友母親王某名下。購車後不久,雙方因性格等原因決定分手,李某提出,如不結婚便返還所購車輛費用,但遭拒絕。李某便把前女友母女訴至法院。鑑於李某與張某已結束戀愛關係,未能締結婚姻,李某有權主張對方返還其為締結婚姻而產生的相應支出,關於應返還款項數額。最終,法院判定返還購車款20餘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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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列表
確實不錯,挽回了不少瀕臨離婚的家庭!
如果發信息不回,怎麼辦?
老師,可以諮詢下嗎?
如果發信息,對方就是不回復,還不刪微信怎麼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