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三與情夫同居5年後分手,被情夫夫妻要求退還19萬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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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張三與小紅系夫妻關係。2009年起,張三與小麗(女,單身)發生不正當關係,並開始同居。

房屋裝修好後,小麗提出自己一個單身女的,不能一直和張三混在一起,張三表示同意。二人簽訂協議一份,內容為:「根據女方提議,願成家遺忘,男方尊重女方所求,願今起彼此斷絕一切往來,彼此信守所言,遵守彼此雙方利益」十來天后,張三給小麗匯款20000元,雙方恢復關係。

圖片來自網絡,與文字無關

小三與情夫同居5年後分手,被情夫夫妻要求退還19萬元|案例

(本案例根據真實案件改編,部分內容在不改變原有法律事實的基礎上有改動,請勿對號入座。原判決結果在文末公布)

法律分析

一、張三為什麼要回了20000元?

對於交給小麗買房的90000元,因為雙方約定的很明白,用途是買房,而該款實際上也已經買房了,故張三無權要回。

對於交給小麗保管的50000元,因為是保管而非贈與,所以張三可以要回。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張三、小麗已經同居了幾年之久,根據約定,張三可以隨時支取。兩人共同生活期間,張三不可能不支取,所以應當扣減一部分合理的支出。

因此,最終返還了20000元。

影視劇照,與文字無關

同時,張三給小麗這筆錢也是違背社會倫理的,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中的善良風俗。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張三支付給小麗這筆錢的所形成的贈與合同屬於無效合同。

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小麗應當向張三、小紅返還這筆款。

當然,由於之前法院已經認定張三消費了其中的30000元,這30000元是無須返還的。

圖片來自網絡,與文字無關

家子說

縱觀整個過程,小麗與張三在一起的目的更多的可能是因為金錢。但最終,小麗不但浪費了幾年的青春,還需要返還所有因此所得的財產。可以說是人財兩失,為錢當小三成了一個笑話。所以說,年輕人一定要守得住道德底線。

原判決結果:

二、駁回小紅對張三的訴訟請求;

三、駁回小紅的其它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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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列表

頭像
2024-04-02 22:04:02

挽回一段感情就是挽救一個家庭。

頭像
2023-12-24 04:12:58

老師,可以諮詢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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