邂逅美女不獨享,邀請朋友與美女發生關係,是否構成強姦罪?
01 快樂不願獨享,竟與朋友分享
【案情簡介】
2019年9月12日晚,在酒吧邂逅了漂亮女子陳小荷,兩人一起聊嗨了,之後就去賓館開房。
發生完關係後,姜大海趁陳小荷睡着,就給好朋友王老三發微信,告訴王老三:「我這裡有個美女,要不要過來玩?」
王老三也是同道中人,一聽有如此好事,哪裡能放過,很快就來到賓館。
美麗的女孩睡在臥室里,躺在床上
姜大海將賓館的房卡交給王老三,並告訴王老三:「你進去後千萬別開燈,如果要開燈,也要馬上關掉,使房間保持黑暗狀態。」
王老三進入房間後,便與正在熟睡的陳小荷發生了性關係,事後,陳小荷發現竟然被姜大海偷梁換柱,怒而報警(真實案例,經過改編)。
02 慷慨對待朋友,玩弄他人感情
經常有人會誤以為這些案例都是人為編造的,其實並非這樣,現實往往比戲還要精彩。
就比如電影裡面表演的一些人性的惡,只不過是冰山之一角,現實中的人往往比電影裡的人性更惡。
夫婦在床上用手機
就拿上面的這個真實案例來說吧。
別人相信你對你有好感,所以才願意一起去開房,也許這個人有點過於隨意,或者說屬於逢場作戲。
但是至少當時他的選擇只是你這一個人,而不是面向不特定的廣大人民群眾。
而這個時候,姜大海竟然很隨意的把其他人對自己的那一份情感,當做一份禮物,送給了自己好朋友。
這究竟是對朋友的慷慨大方呢?還是對另外一個人的冷酷無情呢?
03 教唆他人犯罪,也要追究責任
如果只是在酒吧里邂逅了美女,並去開房,那麼不管,是一夜情也好,還是互相利用,也僅僅是道德層面上的事情,與刑事犯罪絲毫沒有關係。
但是姜大海後期的一系列行為,到底該如何認定,是否涉及到刑事責任的問題?
當然,還有王老三的行為,是什麼性質?又應該如何處理?
這些,就有點耐人尋味了。
我們先來看一下王老三行為的性質,以及如何處理的問題。
王老三趁陳小荷熟睡,意識不太清醒時與其發生性關係,並沒有徵得陳小荷的同意,按照常理,陳小荷不可能意識到半夜裡,會有另外一個男人進入自己房間。
而《刑法》第236條是這樣規定的——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姦罪,是指行為人採取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
可見王老三的行為,違背了陳小荷的意志,王老三利用婦女熟睡與其發生性關係,使婦女處於不知反抗的狀態,應認定為採取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構成強姦罪。
我們再來看看姜大海的行為性質和處理方式。
姜大海和陳小荷發生性關係時,陳小荷是完全自願的,因此,此時的姜大海,至多存在道德方面的問題,絕對與刑事案件牽扯不上關係。
但是,後期邀請王老三來酒店的行為,就有問題了。
王老三本來在家好好的,並沒有任何犯罪的想法,更不認識陳小荷,也就不可能有強姦陳小荷的故意,最後能夠強行與陳小荷發生關係,完全是因為姜大海的教唆,沒有教唆,王老三就不可能有強姦故意。
有人可能會誤以為,只要自己沒有實際犯罪,就不會有問題。
事實上,並非如此,沒有親自上陣,也有犯罪的可能,比如姜大海邀請王老三的行為,就會涉及到刑事犯罪。
根據《刑法》第25條規定: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具體來講,共同犯罪各共參與人,又可以分為實行犯、教唆犯和幫助犯。
實行犯,就是「親自上陣」的;
教唆犯,顧名思義,是指「動嘴勸人」的,也就是引起或強化他人犯罪的想法,進而實施犯罪的人。
本案中,姜大海與王老三為共同犯罪,都構成強姦罪。姜大海為教唆犯,王老三為實行犯。二人都應該得到相應的處罰。
04 做人要有底線,否則麻煩不斷
一個人可以沒有財富,可以缺少知識,但是不能沒有底線,不能沒有法律風險意識。
如果沒有底線,很大程度上會麻煩不斷。
姜大海如果有底線,有法律風險意識,了解到他的行為很有可能涉嫌犯罪,那麼他就不可能去邀請王老三到酒店了。
王老三如果有底線,或者有法律風險意識,他就有可能知道強行與女性發生關係,是會判刑的。
此時,即便面對再大的誘惑,都不可能去鋌而走險。畢竟一時的快活和長期的自由,二者誰輕誰重,作為一個成年人的王老三,還是能衡量清楚的。
至於陳小荷,如果有底線意識,拒絕和不熟悉的陌生人發生一夜情,也不可能出現後面無法收拾的場面。
出鏡:辰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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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
九章刑辯創始人;金亞太優秀刑辯律師;亞太刑事司法研究所副所長
目標:窮二十年蠻力,救一百條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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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列表
老師真厲害,耐心而又理智的去幫助受傷的人,文章寫的讓人很感動
可以幫助複合嗎?
被拉黑了,還有希望麼?
如果發信息不回,怎麼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