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以法律的角度,給你講講分手以後這些禮物是你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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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恆都律師事務所 知識產權事業部

編輯|曹莉萍

隨着社會經濟的發展,很多人在戀愛期間會選擇用互贈禮物的方式來表達感情,甚至有些禮物 「價值連城」。但是,大多數人對於法律如何界定情侶之間給付財物的性質並不清楚,在此筆者提醒大家戀愛雖美,但 「豪贈」也需理智啊!

一、感情不是你想走,說走就能走

我以法律的角度,給你講講分手以後這些禮物是你的嗎?

戀愛期間,雙方都是濃情蜜意,為了增進彼此之間的感情,可以說是要什麼給什麼,無論大小的紀念日都會給對方買禮物來表達自己的真情實意。但是,愛情的小船說翻就翻,一旦分手就想果斷走人?可能真的沒那麼容易。有些人會認為你得把以前我送給你的東西都還給我再說,於是往日愛的見證就成為了雙方情感之間的導火索。

案例1:

小沛和小鹿是經過同學介紹認識的,彼此也非常的有好感,便順理成章的在一起了。在此期間,小沛對小鹿照顧的也是無微不至、呵護至極。隨着雙方感情的增進,小鹿收到的項鍊、香水、名牌包包等禮物也越來越多,小沛甚至為小鹿購置了豪車。直到有一天,雙方感情出現了嚴重的危機,小鹿提出分手,小沛執意要求返還他在戀愛期間送給小鹿的全部禮物,為此兩人發生了爭執。那麼問題來了,一旦分手,贈送禮物的一方要求返還,能要回來麼?

筆者解析:雙方戀愛期間,互贈禮物,禮尚往來的行為比比皆是。為此,分手時也發生了許多糾紛。戀愛關係在本質上屬於很正常的社交關係,而並非法律關係,法律不能對正常的社交關係進行過多的干涉。一般來說,贈送的貴重物品,如,珠寶首飾、房車這類物品,如果不以結婚為目的,屬於自願贈與行為,則不可主張返還。同時,戀愛期間互贈禮物是為了表達愛意而饋贈給對方的香水,包包等小額財物屬于贈與關係、不在彩禮範圍之內、分手時要求索回的,法院不予以支持。

二、以結婚為目的,戀愛期間提前贈與的「彩禮」

案例2:

小冬(男)和小溪(女)是同事之間撮合認識的,彼此都非常滿意,兩人也都為了以後長久的幸福生活做起了打算。小冬深思熟慮之後,當即買了一套房子,登記在小溪名下,雙方也都非常開心。但好景不長,兩人之間的矛盾越來越多,感情迅速降溫,小溪提出分手,可小東非常不甘心,決定要回當初贈與給女友的房子。那麼,婚前一方出資購房,登記在另一方名下,未成婚能要求返還麼?

筆者解析:

來看看「全國聘禮地圖」,標註了各個省市區結婚聘禮金額,金額不可謂不驚人。一旦大額的彩禮給付之後,雙方未能結婚,彩禮的返還也就成了很大的問題。

對此,根據2004年4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此條款的規定,標誌着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對於彩禮糾紛問題如何處理作出明確規定。

因此,以結婚為目的,因訂婚而選擇贈送的財物並非一般的贈與,屬於附條件的贈與,由於某種原因未達成婚姻關係,贈與的條件未成就,那麼此時的財物應當返還。

在戀愛婚姻過程當中,要時刻把握好雙方關係的處理,在涉及與金錢有關的問題時尤其需要謹慎,在享受甜蜜愛情的同時亦保持維護好自身合法權益的理智。

聲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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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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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5 20:10:53

老師真厲害,耐心而又理智的去幫助受傷的人,文章寫的讓人很感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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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9 16:08:25

發了正能量的信息了 還是不回怎麼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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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7 17:02:38

老師,可以諮詢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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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評論 (已有3條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