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戀愛鬧掰了,曾經送出的財物還能不能要回?小編梳理法院近年來審理的多宗情侶分手糾紛案件發現,追討訴求不一定能獲得法院支持。
法官這樣說:
熱戀中的情侶常常會為對方的消費付款,對於日常吃喝玩樂的開銷,是雙方維繫和發展當下情感的必要支出,在無書面約定或形成債權債務關係的情況下,在法律上情侶之間的這種行為視為贈與,一旦雙方終止戀愛關係,一方不得以此為由要求對方返還。
不過,對於彩禮、購房、購車等大額的支出,除非受贈與一方有相反證據證明,否則,可以推定付款的一方「必然是以將來能夠結婚」的預期作為付款的前提條件,因戀愛失敗分手而不能結婚的,其當然不符合贈與一方在贈與時的心理預期,這種情況可視為附解除條件的贈與行為,一旦雙方沒有締結婚姻關係,贈與行為則失去法律效力,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當然解除,贈與財產恢復至初始狀態,贈與一方有權要求對方返還。
彩禮有機會拿回來
贈與人須證明該贈與是「附目的贈與」。
部分案件中涉及大額錢財,提起訴訟的一方多數都為男性,有的認為自己被騙錢騙感情,控訴女方構成不當得利,應該返還財物。
2013年6月,白領鄭某經朋友介紹認識了同齡女子何某,不久後兩人便談起了戀愛。何某多次以不同理由向鄭某索要現金。鄭某原本就打算將來娶何某為妻,為此每次都很爽快答應,先後給何某匯款共計4萬多元。
不料,兩人戀愛才談了1年多就告吹。鄭某認為自己的感情遭受欺騙,將何某告上法院,要求返還4萬多元匯款。何某則認為錢款無須返還,「男女之間互相贈送財物是很正常的」。
法院審理後認為,鄭某是以結婚為目的而與何某進行交往,他為了鞏固雙方的戀愛關係,按照女方的要求,陸續向何某匯款的行為,符合以結婚為目的的附解除條件的贈與行為。為此,當兩人結婚目的未能達成時,這種贈與的解除條件已經實現。當接受贈與的一方拒不返還贈與財產時,則構成不當得利。最終,法院判決何某應當返還4萬多元錢款。
辦案法官指出,如果贈與人能夠證明贈與是附目的贈與,一旦目的不能實現,贈與人可以請求受贈人返還不當得利。例如,以結婚為目的贈與對方的彩禮就屬於目的贈與。
告對方「騙錢」需要舉證
為對方購買合理額度價款的生活用品,屬於戀人交往中的正常現象。
在相當一部分案例中,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是為了宣洩情緒、報復泄憤,要求被告返還交往期間支付的生活消費,如吃飯、看電影、旅遊、向對方贈送的衣服首飾等物品。但在這類案件中,原告很難舉證證實被告實際收取了禮物,即使原告提供了發票,也很難舉證實際花費在被告身上,且多數被告對於原告的主張均不予確認。原告存在着較大的訴訟風險,有的主動撤訴結案,堅持訴訟到底的也往往難獲法院支持。
2014年3月,張某通過婚戀網站認識了同齡女子李某。交往幾個月後,張某認為女友腳踏兩隻船,為此要求分手。分手後,張某心有不甘,一紙訴狀將李某告上法庭,要求返還不當得利,即交往期間為李某花費的各項費用。
張某的訴狀密密麻麻地列明了雙方交往過程中多項消費支出,包括:為李某購買手機支付1659.5元、幫充值話費300元、幫購買美國品牌電腦包支付139元、時尚休閒女鞋支付426元、時尚女裝支付79元及126元,甚至還有購買眼貼膜支付59元,各項費用共計2788.5元,等等。李某沒有回應,也沒有參加庭審應訴。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張某為維持兩人交往,為李某付賬購買合理額度價款的生活用品,這屬於戀人交往中的正常普遍現象。張某聲稱是在感情受到欺騙的情況下才幫李某買的手機、衣服、眼貼膜等,但對此並沒有提供相關證據證明,法院為此認定雙方行為不構成法律上的欺詐行為,判決駁回張某的全部訴訟請求。張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後決定維持原判。
看法律是咋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一百九十二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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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感機構有專業的老師指導,我就在老師的指導下走出了感情的誤區,真的很不錯!
求助
如果發信息不回,怎麼辦?
可以幫助複合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