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幾何時
燈紅酒綠、光怪陸離的娛樂場所里
出現了一張張稚嫩的面孔
某些違法接納未成年人消費的酒吧
成了危險之地
案情回顧
2019年5月某日晚
被告人陳某楷
與朋友在
福建省福鼎市某酒吧內喝酒跳舞
期間
搭訕被害人小金(系未成年人)
引起小金反感
後小金將此事
告訴男友小文(系未成年人)
小文便帶着小金
到陳某楷的卡座質問其等人
其間
小文用手推了陳某楷胸口一下
引起陳某楷不滿
為發泄情緒
陳某楷手持啤酒瓶在酒吧內尋找
當看見小金時
陳某楷上前用手臂攬住小金脖子
質問其男友在何處
小金反抗後
陳某楷就將手上的啤酒瓶
朝小金頭部擊打了一下
致啤酒瓶脫手掉落
陳某楷便拿起另一個啤酒瓶
再次朝小金頭頂擊打
導致小金頭頂部皮膚軟組織裂傷
福鼎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楷無視國家法紀和社會公德,在公共場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致一人輕微傷,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遂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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