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自:刑事法律實務
以下是網友真實經歷改編,請勿對號入座,為保護個人隱私,文中人名均為化名。
小明:李律師在嗎?我約炮被抓了,心裡很他媽憋屈,我要打行政訴訟官司!
李律師:什麼情況?說詳細點。
小明:我在微信上認識了一個女網友,聊了一段時間後,就見面開房了。結果被按賣淫嫖娼抓了。
李律師:有沒有支付金錢對價?
小明:沒有啊,就是吃吃飯,然後去開房,吃飯的錢和開房的錢都是我出的。
李律師:再仔細想想有沒有給錢,比如微信紅包之類的。
小明:微信紅包確實給了,妹子出門前發個紅包難道不應該嗎?
李律師:發了多少微信紅包?
小明:不多,也就500吧!
李律師:哥們,你這約炮成本不低啊!
小明:……
那麼,發微信紅包約炮屬於嫖娼嗎?這其實是一個很模糊的法律問題。要想搞明白這個問題,我們首先要理清與此相關的法律概念。
賣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同性之間或者異性之間以金錢、財物為媒介發生性關係的行為。從主觀上來看,賣淫者在與嫖客發生性關係時的主觀目的是營利,而不是以感情、激情或者生理需求為目的。
這就排除了:
1.以戀愛為基礎發生的婚前、婚外性行為;
2.以交朋友、單純追求性刺激為目的而發生的性行為;
3.雙方沒有金錢交易,單純地為獲得生理滿足而發生的性行為。
對賣淫嫖娼者,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
對具有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賣淫嫖娼、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初次賣淫嫖娼、因生活所迫初次賣淫等屬於「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對賣淫嫖娼人員,除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外,可以依法予以收容教育;
對具有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人員多次賣淫嫖娼、18周歲以上人員賣淫嫖娼2次以上等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收容教育;
因賣淫嫖娼被公安機關處理後又賣淫嫖娼的,實行勞動教養,並由公安機關處5000元以下罰款。
對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但因具有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1周歲嬰兒,以及70周歲以上人員實施賣淫嫖娼等情形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公安機關調查取證時,應注意尊重和保護當事人的人格權、隱私權。對查獲的賣淫嫖娼人員,應當強制進行性病檢查。對患有性病的,進行強制治療。
目前,關於賣淫嫖娼行為認定的權威觀點認為,「營利」不僅包括金錢,還包括財物或其他物質利益,大部分人也贊同這種觀點,在實踐中,只要行為人雙方涉及金錢、財物或者其他物質利益,公安民警便將其認定為賣淫、嫖娼行為,這種觀點顯然是存在問題的。
有金錢、財物的往來,並不當然的屬於賣淫、嫖娼。
約炮過程中男方請吃飯、開房所支出的費用屬於日常生活所需正常開支,與是否屬賣淫、嫖娼並不存在關聯。
約炮過程中男方為女方購買的禮物,或者發送的微信紅包並不當然屬於以金錢、財物為媒介發生性行為的情形。
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沒有金錢物質的支撐,約炮就是無源之水,無本之木。
公安機關在查獲此類案件中,應根據雙方當事人的口供、手機聊天記錄,微信紅包具體金額的大小來綜合判斷,進行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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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感分析的比較透徹,男女朋友們可以多學習學習
如果發信息不回,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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