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記者萬恆
實習生王悅
隨着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民間借貸正變得越發發達。而由此誘發的各類糾紛也時有發生。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民間借貸規定》)。該規定既體現了司法機關服務經濟建設大局,化解民間借貸爭議、支持大眾創業解決「融資難」的導航服務功能,也為法院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提供了定分止爭的操作性規範。為使市民充分了解這一規定,本報特邀遼寧青松律師事務所的王金海律師以案釋法。
◎案例1
李女士與黃女士是「發小」,前年5月份,李女士向黃女士借2萬元,黃女士沒有讓李女士打借條。去年4月,黃女士手頭緊,便在QQ上說希望李女士向自己賬戶中打2萬,當時李女士承諾,最近要進筆錢,等錢到後向黃女士賬戶內打錢。但黃女士一等又一年過去了,李女士沒有還錢的意思,便向法院起訴,要求李女士償還借自己的2萬元,儘管黃女士沒有借條,但在開庭時,李女士認可雙方的QQ聊天記錄,但稱自己不欠黃女士錢,只是雙方關係好,要幫助黃女士才答應的。近日法院一審判決,李女士還黃女士人民幣2萬元。
◎律師說法
在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當事人為證明存在借貸關系所提交的證據多為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這些大都屬於書證範疇。目前在司法實踐中還包括能夠證明借貸關係存在的其他證據,如短信、微信、博客、網上聊天記錄等電子數據以及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
◎案例2
2013年12月份,於某向黃某借款,黃某通過銀行向於某轉賬165萬,於某給黃某出具了一張200萬元的欠條。二人口頭約定,利息為月利率5%。於某未能如期償還欠款,黃某向法院起訴。由於雙方約定的利息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黃某在起訴狀中要求於某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給付利息。開庭時,黃某僅向法院提供了一張165萬的銀行打款憑證,無法證明實際交付給於某現金200萬元的事實。去年5月份,法院一審判決,於某實際借款為165萬元,於某在判決生效後10日內返還黃某借款165萬元,並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給付借款期間的利息。
◎律師說法
我國在2013年取消利率浮動下限,司法實踐長期普遍使用以基準貸款利率的四倍作為利率保護上限的規定就無法適用了,本次司法解釋明確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有權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則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應當被認定無效,借款人有權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也就是說,市民在發生借款時,可在借條上明確寫明借款利息為「年利率36%」,這樣最大限度地保護出借人的權益。
◎案例3
市民劉某是一家公司的負責人,他以公司名義向市民李某借款800萬元,逾期未還,李某向法院起訴,要求償還。但此時,劉某的公司因為涉嫌非法集資接受公安機關調查,並已立案偵查。劉某的公司接到法院傳票後,公安機關向法院發函,稱劉某的公司涉嫌非法集資,向李某的借款屬於其偵查範圍。法院接到公安機關的函後,未進入實體審理,就作出裁定,駁回了李某的起訴。
◎律師說法
民間借貸涉嫌非法集資的現象在我市非常普遍,有的出借人向公安機關報案,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也有的持借據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返還欠款。法院如何處理,這次的司法解釋給予了明確規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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