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有個客戶,30歲,結婚4年,就在前一個月發現自己的老公出軌了,自己不知道該如何面對,她是一個從小在溫室里長大的姑娘,不叛逆,成績優秀,是所有人眼中的大家閨秀,她現在很慌亂,想讓身邊人幫助自己,卻把問題弄得更糟糕。昨天又接到這麼一個電話,丈夫出軌了,孩子一歲半不到,在妻子知道時第一反應就是大哭大鬧,弄得父母街坊鄰居都知道,丈夫現在要求離婚。維尼情感子怡導師指出,在遇到對方出軌後,首先要保持冷靜,給自己一個空間,正確的去理解婚姻,不要用一哭二鬧三上吊的招式,鬧得滿城風雨,街坊領居都知道,本來還心存愧疚的丈夫,這樣做只會讓丈夫更加厭煩硬着頭皮離婚。婚姻看似很美卻是一條很長的路,也許在這期間他會背棄你脫軌,但是你如果懂得珍視它,善待它,並把握你們相愛的每時每刻,情感是非理性的,婚姻是理性的,最後他還會回到你身邊。
當發現對方出軌了,首先要考慮下你們婚姻到底出現在什麼問題,才會導致對方出軌,很多時候對方出軌,多是因為在自己身上得不到情感的需要,在對方遇到困哪和挫折的時候,自己沒能及時的給予關心和體貼,忽略了老公的需求,從而老公出軌,是為了尋找自己的感情需求。夫妻之間最基本的就是忠誠,但總有一些人在結婚後依然抵擋不住外面的誘惑而出軌,那婚姻法對於出軌有哪些法律規定呢?婚內出軌是否涉及犯罪呢?
一、婚姻法對出軌的法律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001修正)》
第四十六條 :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二十九條 :承擔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人民法院判決不准離婚的案件,對於當事人基於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十七條 夫妻雙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過錯情形,一方或者雙方向對方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不忠行為,通常說就是婚外情,我國法律上主要規定了三種夫妻不忠行為,即:通姦、同居、重婚。
1、通姦 :指偶爾與婚外異性發生性關係的行為。
關於通姦的法律後果 :我國現行婚姻法在四十六條列舉的需要承擔過錯賠償責任的過錯行為中,並未將通姦列入,也就是無過錯方針對通姦行為一方提起的損害賠償主張,嚴格說是缺乏法律依據的。實踐中法院一般會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作考慮,適當照顧無過錯的一方,即讓與他人通姦一方適當少分財產。
2、同居 :最高法司法解釋將此定義為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同居的法律後果 :這是婚姻法明確規定的過錯行為,行為人為過錯方,另一方可以要求損害賠償,理論上說,除了少分或者不分財產外,還存在以其個人財產作出賠償的可能性。
3、重婚 :有配偶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生活,且周圍的人也認為其為夫妻,則構成重婚罪;此外,明知他人有配偶還為上述行為的,同樣構成重婚罪。
重婚罪的法律後果 :構成重婚罪,除需要依據刑法的規定承擔刑事責任外,在民事上,婚姻中的無過錯方在離婚時仍可主張損害賠償。
二、婚內出軌是否涉及犯罪
出軌,一般是指: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夫或妻一方與婚外異性發生性關係。有外遇是違法的,但根據具體情況,違法的法律後果不盡相同。事實上,婚內出軌並不僅僅會引發社會道德譴責,嚴重者可能構成犯罪,是要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下面讓我們來看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
1、刑 法
第二百五十八條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刑 法
第二百五十九條 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上兩種刑事犯罪是針對嚴重的出軌行為,如果是偶爾與婚外異性發生不正當的性關係,仍然只能依靠道德輿論譴責來給出軌者施以壓力,還不能追究其刑事責任。
三、一方婚內出軌財產如何分割?
一方出軌,離婚財產的分割應遵循的規定:
1、雙方協商決定。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處理,也就是說,離婚時夫妻對財產的分割,雙方應在協商一致的原則下進行,不能由一方決定。
2、男女平等。
依《婚姻法》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男女平等的原則,不能歧視婦女,不能認為婦女掙的少,就應少分,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尊重婦女的權利,保護婦女權利。
3、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
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以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4、給予補償的原則。
依《婚姻法》第四十條的規定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的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財產時,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補償,補償是從分割後的財產中支付,分割的財產不足支付的,從其個人財產中補足。
5、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根據上述規定,我國婚姻法規定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因為一方重婚或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可以請求離婚損害賠償。
四、因一方出軌致離婚,子女如何撫養?
至於子女的撫養權問題,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但是雙方協商解決不了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讓法院判決。對於孩子撫養權問題,要從有利於孩子成長的角度出發,仔細確認雙方的情況後判決,但哺乳期間的孩子一般判給女方撫養,如果不是哺乳期,就要看那方更適合小孩成長並徵求小孩本人意見。但是在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一方撫養子女的,另一方有權探視並支付撫養費。撫養費標準,有固定收入的,一般按其固定收入的20-30%支付;無固定收入的,由法院根據孩子實際支出、當地的生活水平及雙方經濟狀況綜合認定。所以說,女方出軌致離婚,孩子的撫養權要視情況而定。只要女方無重大疾病並願意撫養孩子的,兩歲以下一般是歸女方撫養。超過兩歲的,就要視情況而定,一般會結合孩子的意願和雙方的條件來判孩子的撫養權歸誰。
五、一方婚內出軌,如何取證?
根據民事訴訟誰主張誰舉證原則,無過錯方主張對方存在過錯,則需要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而由於兩性生活的私秘性,還有可能侵犯他人的隱私權,實踐中這方面的取證一直以來都是難點。
1、這捉姦儘可能邀伴同行
有些當事人出於家醜不外揚或者其他原因,知道對方在與他人通姦時,自己一個人去逮。這樣的結果,一旦涉訟,當事人所看到一切,在法律上僅是相當於當事人陳述,只要對方否認,則不能認定。當知道對方準備或者正在與他人通姦時,儘可能邀請二到三個願意出庭作證的人一起前往捉姦,並儘可能用照相、錄音、攝像等方式作好影像記錄。
2、儘可能多地收集間接證據,形成完整證據鏈
在現實生活中,能夠取得捉姦在床的直接證據少之又少,往往需要收集儘可能多的間接證據,如:QQ或微信聊天記錄、電話記錄、短信內容、電子或紙質書信、兩人在公共場合較為親密的照片、一起旅遊的合影、租房合同、物業和水電費憑據、開房記錄、票據、視聽資料、證人證言、互贈禮物、村(居)委會、派出所的證明等等,這些間接證據單獨一樣一般無法成立,但如果綜合起來形成證據鎖鏈,則可認定事實成立。
3、對易消失、更改的證據及時保全、固定
有些證據可能是稍縱即逝的,比如通姦現場等無法再現的場景,可以通過請求公權介入做筆錄的方式固定,比如電子版、手機短信類容易被刪改的證據,一旦取得最好及時通過公證的方式保全,這樣,即使對方以後刪除或者更改,也不受影響。
4、監聽監視須謹慎
一些當事人為了取得配偶方不忠的證據,通過不正當途徑採購、安裝監聽和監視設備,而我國法律對這些設備的使用有嚴格的法律規定,稍有不慎則可能會違反相關法律,最終不僅因為取證違法所取得的證據不被採信,還可能因為侵害第三方的民事權利而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甚至可能讓自己承擔行政以及刑事責任。
5、適當藉助公權
當事人擅自闖入他人住宅取證,一方面可能引發侵權責任,另一方面也可能會導致所取得的證據不被採信,或者證明力低下等。有時候,適當藉助公權介入不失為一種好辦法。子怡導師曾遇當事人電話稱跟蹤配偶與第三者,看到他們在賓館開房進了房間,問導師怎麼辦?當時子怡導師給的建議是打110報警,說明自己看到配偶跟陌生女子正在賓館開房,懷疑是在賣淫嫖娼,因為自己一個弱女子,如果硬闖進去怕人身安全受威脅同時也擔心引發其他法律責任,需要求助警察介入。之後警察出警進入賓館對雙方作了筆錄,男女雙方為了證明自己不是賣淫嫖娼,承認是男女朋友關係並陳述了很多有價值的內容。
6、證明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思路
根據法律規定,重婚罪的構成要求雙方是以夫妻名義同居且周圍的人也認為其為夫妻,而我國刑法規定的重婚罪又是自訴案件,即需要控訴一方當事人自己去完成舉證,公權力一般不主動介入,舉證的難度極大。現實生活中,重婚取證一般會有:以夫妻名義申報戶口、購買及租賃住房、舉行婚禮等。我國婚姻登記與戶籍登記並未聯網,往往會出現登記結婚了戶口上仍為未婚的情形,這樣就可能出現登記後的一方,又異地與他人登記結婚,如果同時調取到兩份結婚證,這就是確鑿的直接證據,但現實中這種情況並不多見;除此之外,就需要調取同居雙方其他方面的證據,比如:對外以老公老婆介紹身份,以夫妻名義旅遊聚會;鄰居和親友證言;如果與第三者生育子女,雙方以配偶身份簽字或者小孩出生醫學證明記載雙方為父母親等。
7、法庭調查中巧妙發問,確認相關事實
根據法律,如果一方當事人承認的事實,可以免除另一方的舉證責任。如果經過前述努力,仍無法取得足夠證據,有時也不要悲觀泄氣,有時利用法庭調查中互相發問環節,通過巧妙的問話設計,讓對方在回答問題中承認相關事實或者將本不完整的證據鏈補充完整起來,也可能會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當然,這種效果的取得,需要發問者有豐富的經驗和高超的技巧,而且還帶有很大的偶然性。
六、一方出軌致離婚的,另一方有權獲得精神損失賠償?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第四十六條規定,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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