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很多已婚的男人在外面養小三,這怕是大多數有錢男人做的事情。不過想要構成重婚罪也不是那麼容易的,孩子只是一個介質。和小三生孩子這種不一定能構成重婚罪。
下面的條件:
1、有配偶的人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的。
2、有配偶的人雖未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但以夫妻相稱或者對外以夫妻自居的。以夫妻相稱,除當事人間承認、日常生活間的稱呼外,當事人同居生活,女方生病時男方以丈夫的名義簽名、陪侍,女方生育孩子男方以父親的名義在醫院簽字,當事人以父母的名義為子女慶祝滿月等,也可以作為認定以夫妻相稱的輔助證據。
認定重婚,通常還需要取得周圍群眾、當事人親戚朋友的證言,以證明周圍群眾認為當事人是夫妻。
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於1994年12月14日在《關於<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後發生的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處罰的批覆》中指出: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與他人結婚。如果沒有配偶一方確實不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的,無配偶一方不構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則構成重婚罪。
重婚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喜新厭舊;有的是出於貪圖享樂;有的是封建思想作祟等等。但動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民事責任:
《婚姻法》第46條第1項規定:「因重婚的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在離婚訴訟中,如果確實是因重婚引起婚姻關係破裂而導致離婚的,「重婚人」與「相婚人」對無過錯方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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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了正能量的信息了 還是不回怎麼辦呢?
老師,可以諮詢下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