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之時,財產的分割往往是你們心中的大事,很多離婚夫妻都是因為財產問題從昔日的戀人變成仇人的,所以,當你面對離婚的情況時,就要當心了,不要讓自己利益受損。
李某訴稱,其丈夫王某經常夜不歸宿,與其他女性長期保持不正當關係,並提供了視頻、照片、出警記錄等相關證據,證明王某與異性在酒店開房、在異性家中留宿等事實。
李某認為,王某的行為違背了夫妻忠實義務,對婚姻破裂負有責任,請求法院判令雙方離婚,夫妻共同財產之大部分歸其所有。
法律特意規定了3種情況,不離婚也能要求分財產,在農村第3種情況尤其常見。提前知道,以免以後遇到這些情況不知道該怎麼辦了。
1、一方故意採取手段,致使夫妻共同財產減少
2、偽造債務侵吞共同財產
3、一方的父母患重大疾病,但是對方不同意支付醫療費
新婚姻法離婚財產分割的法律規定
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五)、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這種約定如果是口頭的,具有不確定性,極易發生糾紛,所以法律規定,該約定必須採用書面形式。
2018年離婚財產分割原則
第一、堅持男女平等原則:在分割共同財產時,雙方應有平等的權利,不能因為一方經濟收入較低、沒有經濟收入而少分或部分給他(她)財產。
第二、堅持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目前我國婦女的經濟條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財產分割上適當照顧婦女和兒童的利益,給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適當多分一些財產。
第三、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原則: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但有過錯,不代表就會「淨身出戶」。
第四:公平原則:離婚時應清算夫妻的經濟利益,例如:夫妻雙方對家務勞動、撫養子女的付出,一方離婚後生活水平的下降,妥善安置離異後的換病房等。
第五、尊重當事人意願,財產約定先於法定的原則:公民有權處分自己的財產,可以多種形式處理雙方財產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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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人的感情往往都是當局者迷,找人開導一下就豁然開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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