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前不少的人為了保證自己的婚姻幸福,會在婚前和另一半簽訂協議,誰提離婚誰就淨身出戶,但是大家不知道的是,這種協議在法律上是沒有效力的。今天小編就告訴大家淨身出戶需要什麼條件,一起來看看吧!
每次回老家和朋友聚在一起的時候,都離不開八卦,以前聊的都是老公賺了多少錢,娃怎麼養,沒想到今年的話題有點刷三觀,幾個從小一起長大的小姐妹都在科普神奇的小知識:
「妹妹啊,你家房子是不是也是貸款的,誰還的貸款?」
「老公呢,我不是生完孩子還沒找工作麼,沒公積金。」
「那可不行,趕緊讓你老公用你的賬號還貸款,以後萬一離婚了才會多分一點。」
「是啊是啊,老公那點錢,你可得自己留個心眼,好好管管。」
一問才知道,原來去年有個遠房表姐剛生了二胎,老公就出軌了,她人老實心也大,全職在家幾年不太管錢的事。
到了離婚的時候,連老公到底有多少錢都不知道,在舉證時遇到困難。老公也曾信誓旦旦說過出軌了就淨身出戶,結果法院根本不這麼判,吃了大虧,差點連孩子的監護權都沒爭取到。
其在我們國家這種「淨身出戶協議」就是無效的,除非雙方協商一致。並且淨身出戶在實踐中適用的可能性比較小,即使是對方存在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情況,法院也只會支持一方向有過錯方請求損害賠償,而不會判令過錯方「淨身出戶」
淨身出戶,是指在婚姻雙方決定離婚時,婚姻的一方要求另一方退出婚姻時不得到任何共同財產,通俗化的說就是離婚時一方要求另一方放棄一切錢財,只帶自己的身體走。
但這種行為,在中國的《婚姻法》裡沒有依據,在這個問題上,法律是存在爭議的,目前法律還沒有明文規定這類協議的效力,是否有效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就目前的司法實踐而言,一般情況下法律是不支持所謂的附條件的「淨身出戶協議」的,如一方提出離婚,則自願淨身出戶。
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公民有婚姻自由的權利,既包括結婚自由又包括離婚自由,以協議的方式限制對方離婚自由,將放棄全部財產作為離婚的條件,本質就是限制了公民的離婚自由,是違法的。所以這種「淨身出戶協議」就是無效的。
《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另一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所以我國婚姻法規定離婚時夫妻雙方可以協商處理夫妻共同財產,協商不成的,原則上均分,如果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無過錯一方可以要求適當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需要以夫妻名義長久穩定居住在一起)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而通常意義下的出軌僅僅是在婚姻期間與第三人保持不正當兩性關係,很少有人會上升到同居或者重婚這個嚴重程度,也就是說出軌很難達到婚姻法規定的法定過錯。
所以僅僅以出軌要求法院判決對方淨身出戶,是得不到支持的,婚姻紛繁複雜,在婚姻中保持自己獨立的人格,不孤注一擲,不偏激不絕對,才是面對正常生活風險的唯一方法。
標籤:
評論列表
我一直有關注,真的很有幫助
如果發信息不回,怎麼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