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即將離婚的夫妻來說,財產的分配成為最重要的問題,既然感情已經沒有了,那麼都想要在錢財上得到最大的滿足,所以導致離婚財產的分割問題變得越來越複雜。今天小編就告訴大家離婚後財產怎麼分配,一起來看看吧!
我跟妻子協議離婚,孩子今年五歲由妻子撫養,妻子認為離婚後她沒地方住,還要帶孩子,她讓我把我們共有的房子給她,請問這樣的要求合理嗎?法律是怎樣規定夫妻離婚財產分割標準問題的?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如何處理,我國現行法律在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尊重當事人意願,本着有利於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的基礎上,作了詳盡的規定。
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是指離婚時依法將夫妻共同財產劃分為各自的個人財產。現行《婚姻法》第17條到第19條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以列舉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
該法也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有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兩種做法。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
《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 「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即如果財產一旦約定是夫妻共同所有,就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隨意更改。
但是離婚時一方將共同財產轉移或隱匿一方將夫妻共同財產非法隱藏、轉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變賣、毀損的,分割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應予以少分或不分。
具體處理時,應把隱藏、轉移、變賣、毀損的財產作為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分得的財產份額,對另一方的應得的份額應以其他夫妻共同財產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額部分由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折價補償對方。
協議離婚後財產分割糾紛不能超過1年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作出明確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雙方到民政部門離婚,就財產分割問題達成的協議,是當事人在平等自願的前提下,協商一致的結果。對於任何一方當事人來說,這都是對自己財產權利的一種自由處分,離婚的財產分割。協議對雙方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都應接受這一決定所帶來的法律後果。
但離婚協議存在法律規定的欺詐、脅迫等特殊情形,當事人請求變更或者撤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支持。對於當事人的訴權,人民法院予以保護,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此類訴訟的,只要是在離婚後一年內提出的,人民法院都應依法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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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拉黑了,還有希望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