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人都會在結婚的時候隱瞞對方自己的病史,那麼婚前隱瞞抑鬱症是什麼行為,犯不犯法呢?婚前隱瞞抑鬱症是不道德的行為,但是並不犯法。
有抑鬱症這個情況並不是屬於婚姻無效的法定理由,而且這個抑鬱症都是在一定時間之內出現的,也可能是婚前,有也可能是婚後的有,而且抑鬱症並不是不能結婚的法定理由。
抑鬱症一般可能是後天形成的,不會遺傳的,是可以治癒的疾病。輕度的抑鬱症通過治療及心理輔導是可以痊癒的,病不會對生活造成很大的影響,而如果是重度的抑鬱症,則可能造成自殺及其它的行為。
可能會存在一定的風險。但對生育方面是沒有任何影響的。因此,如果要結婚的話,需要做好相應的準備。
婚姻法第七條規定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禁止結婚。抑鬱症也屬於精神病的一種,情況嚴重的抑鬱症患者禁止結婚。
對禁止結婚的疾病,婚姻法沒有明確加以列舉,而是採用概括性的規定,至於哪些屬於應當禁止結婚的疾病,必須由醫學上進行鑑定。
(1)嚴重遺傳性疾病。是指由於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後代再現風險高,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對診斷患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嚴重遺傳性疾病的,醫師應當向男女雙方說明情況,提出醫學意見;經男女雙方同意,採取長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結紮手術後不生育的,可以結婚。但婚姻法規定禁止結婚的除外。
(2)指定傳染病。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規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風病以及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
(3)有關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鬱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經婚前醫學檢查,對患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內或者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內的,醫師應當提出醫學意見;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暫緩結婚。
對於因生理缺陷不能發生性行為的人是否准許結婚,1950年婚姻法曾規定禁止結婚,1980年婚姻法對此未加限制。因此,生理缺陷不能發生性行為的,不為禁止結婚的條件。
對於法律禁止結婚的疾病,如制定傳染病、有關精神病、嚴重遺傳性疾病,為確保子女的健康,我國母嬰保健法規定,經婚前醫學檢查,對診斷患醫學上認為不該生育的嚴重遺傳性疾病的,醫師應當向男女雙方說明情況,提出醫學意見;經男女雙方同意,採取長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結紮手術後不生育的,可以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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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的東西感觸很深,對情感上幫助很大
發了正能量的信息了 還是不回怎麼辦呢?
被拉黑了,還有希望麼?
發了正能量的信息了 還是不回怎麼辦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