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的時候,夫妻總是覺得你們之間是共同體,所以什麼都不在乎,但是離婚的時候,就發現問題真的很難解決,尤其是你們兩個人的房子,不知道應該如何分,那就來一起看看吧!
唐先生與張女士於2006年4月8日登記結婚。婚前,唐先生購買了一套商品房。
該房合同價為120萬元,由唐先生以個人名義簽訂購房合同,並繳納36萬元首付款,其餘房款由唐先生向銀行按揭貸款30年,每月還貸7000元左右。
2007年4月,由於雙方婚後感情不和,均同意離婚,但對房屋是否夫妻共同財產存在分歧。
唐先生認為該房為其個人財產,理由是該房是他與張女士結婚之前所購買的,且首付款都是他個人的婚前財產。
張女士則認為該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理由是產權證是房屋產權取得的法定憑證,該房子的產權證是在他們結婚後取得的,該房為夫妻共同財產。
至於兩個人的房子應該如何分,根據最近的法律規定,兩個人應該這樣處理。
唐先生與房產公司簽訂購房合同時,即取得了要求房產公司交付房屋以及產權過戶的權益。而房地產管理部門發放的產權證,實際上是唐先生婚前債權變成物權的實證。在這種情況下,一般是以合同簽訂的時間作為購房時間,並以婚姻登記時間的先後來確定產權歸屬。根據相關法律,此爭議房屋應屬唐先生的婚前個人財產。不過,對於婚後共同還貸款的資金,其中屬於張女士清償部分的,應當返還給張女士。
目前,通過銀行貸款支付房款,是大多數購房人的首選。購房之後貸款人都承擔着每個月向銀行還貸的義務。根據《婚姻法》的規定,一般夫妻婚後所得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所以,婚後的還貸幾乎都是以夫妻共同財產來承擔的。
婚前貸款買房在離婚進行房產分配時有以下幾種情況:
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並按揭貸款,婚前辦理了夫妻一方個人為所有權人的房產證,婚後雙方共同還貸的
該情形下的房屋為一方個人財產,在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但對參與共同還貸的配偶一方,有權要求對方對其清償的部分予以返還。
在此需要明確的是,共同還貸不論是用一方的個人工資還是雙方的工資,都應認定為共同還貸。因此,有貸款的房屋在離婚時,共同還貸的一方可以請求對方返還還貸的房款。對於房屋升值的部分,也可以請求補償。
離婚後處理婚前買的房產主要分為以下幾種情形:
(一)婚前買房是一方個人支付
這種情形在法律上屬於夫妻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因此不能進行分割,離婚時對該房產的處理只能根據產權人的意願。
(二)婚前買房均為二人出資
雖然還沒有結婚,但是二人共同出資買房,該房產就算二人否認共有財產,可以進行分割,分割方式按當時的出資比例。
(三)一人支付首付,婚後還貸
在法律上有規定,婚前買房友一方支付首付的,該首付部分屬於個人財產,婚後還貸的部分屬於共同財產,應當由夫妻共同分割。
(四)婚前父母買房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因此,如果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則屬於該方個人財產,如果明確贈與雙方,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可以進行分割。
房產上漲部分改如何計算?
婚前買房,共同還貸的房子,往往涉及到房屋上漲部分以及共同償還貸款部分如何分割的問題。一般來講:婚後共同還貸額所對應的上漲部分=共同還貸額/房屋成本(實際購買價+還款利息+裝修成本)×房屋上漲(自結婚至離婚時)
公式看起來比較複雜,但理解起來卻非常簡單,就是非登記方為房屋的成本付出了多少,就應該得到多少房屋上漲部分的補償。
所以夫妻雙方共同還貸,儘管房產證只有一方的名字,房子也有另一方的份。如果遇到離婚等情況,夫妻需自行商議。對於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一般會將房產判給房產證署名一方,未來房貸自己償還。但是對於另一方,則需要根據共同還貸數額以及房屋上漲部分進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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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直有關注,真的很有幫助
可以幫助複合嗎?
老師,可以諮詢下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