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在的社會上,離婚的時候不少的女人都是想要得到孩子的撫養權的,甚至可以為了孩子放棄所有,但是離婚之後向前夫要撫養費卻成了難題,尤其是遇到那就就是不給錢的人,簡直要被氣死了。今天小編就告訴大家離婚後前夫不給撫養費怎麼辦,一起來看看吧!
和前夫離婚兩年了,當時孩子的撫養是給我的,並且離婚前約定好每月撫養費1500,但是離婚後給了一次就沒再給過,離婚也是沒有財產分割,找不到人,聯繫不上,本想起訴的,結果聽人說,他根本拿不出來。
離婚這兩年也沒來看孩子,不過這樣挺好,不打擾我現在生活,只是覺得竟然有一千多撫養費都拿不出來的人,以前有想過不要,不過現在孩子大了負擔也重了,還是想爭取過來給孩子多重保障。
現在我有新的家庭,開始有老二,壓力加大,所以要回撫養費的意願越發強烈,只是現在不管我怎麼說,前夫就一直說沒有錢,現在該怎麼辦才好?
遇到這些問題,雖然可以找相關部門調解,但作用是有限的,所以還得找法院,如果前夫不履行撫養義務,可向一審法院反映,由一審法院對不執行判決的當事人進行教育、警告,促其履行撫養子女的義務。
如果前夫仍然不聽勸告、不接受教育、拒不執行判決,根據《婚姻法》規定: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一審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強制執行,法院進入強制程序時,一般需要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請。
根據執行工作規定第十九條: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內容的法律文書、民事制裁決定書,可由審判庭移送執行機構執行,也就是說對具有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內容的生效法律文書也可以不經申請,由法院依職權直接進入強制執行的過程。
並且如果你的前夫真的沒有那麼多錢付撫養費的話,離婚後,因為情勢的變更,子女撫養費也可以變更,然而現實中,由於撫養子女的雙方已不具有配偶關係以及那種由愛到恨的感覺等諸多因素的縈繞,有時雙方很難就變更撫養費的數額達成一致。
根據《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離婚後,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的,應另行起訴。」
但是撫養費強制執行是有期限的: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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