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後財產是怎麼分割
要解決這個問題,我們首先要明確哪些財產可以分割。我國現行婚姻法規定離婚時只能分割夫妻的共同財產。所謂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那麼,如何區分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呢?
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範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於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占有。即使婚姻關係終止前並未實際占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以上財產,在離婚時可以進行分割
個人財產
婚姻法第十八條對應為夫妻一方的財產範圍作了規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1. 一方的婚前財產;2. 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3. 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4.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5. 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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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方有過錯還能分財產嗎
實踐中,很多離婚案件都是由於一方的出軌或者一方有家庭暴力等情形而引起的。這時,就很多人會問,如果離婚時由於一方過錯造成的,那麼,他(她)還能分到財產嗎?對於這個問題,我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如果出軌行為不構成重婚、同居,對離婚財分割產無直接影響。一般來說,出軌大多是偷偷摸摸進行,很少有人大搖大擺地去婚姻登記機關登記,也鮮有堂而皇之地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所以說,很少有出軌構成重婚的。法律並未規定過錯方少分或不分財產,所以,出軌並不必然導致少分財產的法律後果。在分割財產時法官或會適當地向無過錯方傾斜,但這種幅度一般不會太大。出軌是屬於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的行為,夫妻一方的出軌行為損害了另一方的人格利益,對配偶造成精神損害的,屬於《民法通則》106條第1款和《精神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1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有權要求精神損害賠償。因此,如果婚姻當事人調查收集到對方有婚外情等證據,足夠證據證明另一方有過錯方的,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在判決離婚的基礎上、分割財產時有所傾斜,多分財產,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判決有婚外情一方給付損害賠償金。但是並不意味着只要對方有過錯,就分不到財產。
三,孩子會判給誰
如果私下協商的話 ,一方要一方不要,就比較容易了,如果雙方都不要,法院審理的時候,會尋找誰更有撫養能力 例如薪資,家庭環境等等 對於子女的撫養權問題,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但是雙方協商解決不了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讓法院判決。對於孩子撫養權問題,要從有利於孩子成長的角度出發,仔細確認雙方的情況後判決,但哺乳期間的孩子一般判給女方撫養,如果不是哺乳期,就要看那方更適合小孩成長並徵求小孩本人意見。但是在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一方撫養子女的,另一方有權探視並支付撫養費。撫養費標準,有固定收入的,一般按其固定收入的20-30%支付;無固定收入的,由法院根據孩子實際支出、當地的生活水平及雙方經濟狀況綜合認定。
四,離婚後所有債務需要共同承擔
離婚時只有共同債務需要共同承擔,如果屬於一方的個人債務,是不需要共同承擔的。 具體來說,下列債務一般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1)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如購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負的債務,購買、裝修共同居住的房屋所負的債務,為支付一方醫療費用所負的債務;(2)夫妻一方或雙方為履行法定撫養義務所負的債務;(3)夫妻一方或雙方為履行法定贍養義務所負的債務;(4)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如夫妻從事正當的文化、教育、娛樂活動,從事體育活動等所負的債務;(5)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6)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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