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對於離婚需要的證件手續還是很迷茫,然後來來回回很多次,最後你們之間還是不能很好地理清彼此的關係,那就一起來看看離婚需要什麼樣的過程吧,讓你們不用一直痛苦下去。
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和需要的證件
根據《婚姻法》第31條和《婚姻登記辦法》的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程序是依法辦理離婚登記。離婚登記是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必經程序。它是由婚姻登記機關依照行政程序辦理的。
當事人協議離婚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者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在農村是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
申請協議離婚時,應當準備以下的材料:
(一)戶口證明的複印件男女雙方各一份,(原件也要帶)
(二)居民身份證複印件男女雙方各一份,(原件也要帶)
(三)離婚協議書一式三份。雙方都要簽名
(四)結婚證原件
(五)孩子的出生證明複印件一份(原件也要帶)
(六)二寸近期免冠半身照片兩張(男女雙方都要準備)
申請離婚登記當事人應當具備的條件:
1、夫妻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登記(現役軍人可以在出具證明的團以上政治機關駐地婚姻登記處或非現役軍人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處)。
2、雙方應共同申請、共同領證,不能委託辦理
3、當事人提供的證件和證明材料應齊全。
3、雙方不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注意事項:
1、離婚協議書中約定的內容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不得侵犯第三人合法權益、不得剝奪或者限制一方合法權利。
2、當事人持有的《結婚證》中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等相關個人信息必須與戶口簿、身份證一致。
3、當事人持有本人的常住戶口簿(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上的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證號必須一致,不一致的應到戶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門履行變更;戶口簿第一頁要有公安機關的印章,在後每一頁都要有發證機關的印章和辦證民警印章,對印章不符合要求的戶口簿,當事人應到公安機關進行更換或補章。對戶口簿上有添加和塗改的地方,必須有公安機關的校對章。
協議離婚主管機關
新《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離婚登記按地域管轄原則進行管轄。
協議離婚的時間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三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確屬自願離婚,並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噹噹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離婚協議書什麼時候生效
男女雙方簽訂離婚協議書後,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根據協議離婚的條件進行審查,如果符合協議離婚的條件。即發給離婚證書,離婚協議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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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實不錯,挽回了不少瀕臨離婚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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