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房子成為結婚必需品,但是高昂的價格也讓大家舉步維艱,所以不少的人結婚前就會貸款買房,結婚之後和另一半一起還房子的貸款,可是如果離婚後婚前貸款房應該怎麼分?
婚前房,指的是夫妻雙方在結婚之前,由一方單獨出資購買或者是貸款購買的房產,2010年11月16日,最高法院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三)》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解釋三》):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房產。
李某在與張某結婚前,買了一套房子並登記在李某自己的名下,首付10萬。結婚後李某與張某共同還房貸10萬,5年後二人因感情不和,決定離婚,但房款仍然有10萬未還清。
首先房產可以歸為李某,因為產權證上是李某的名字;其次,首付款10萬,屬於李某的婚前個人財產,不參與離婚財產分割;然後,共同還房貸的10萬,屬於二人的共同財產,對於該部分財產平均分配。
所以結果就是房產判定屬於李某,李某則需要就共同還貸的10萬元,歸還張某5萬元,剩下還沒有還貸的10萬元屬於李某的個人債務,也就是說離婚之後沒有得到房子的一方只能得到當初共同所還貸款的一半。
根據我國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10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但是對於另一方,則需要根據共同還貸數額以及房屋上漲部分進行補償,最後需要提醒的是不管按揭房離婚歸誰,未償還的貸款屬於房屋的產權人一方的債務,如果是夫妻雙方房產分割給一方的,還需要去銀行變更貸款人。
目前法律規定上這樣的規定,婚前財產不存在因時間轉化為共同財產的問題,簡單說要想得到房子直接在產權登記中加名就是了,實際就是贈與了,因為婚前財產不通過贈與,永遠都只能是個人的,不會因為婚姻就變成共同的,只有贈與。
但是婚前買房還有另一種情況,《物權法》頒布實施以來,不動產所有權登記生效的時間被認為是物權取得的時間,並以此認定房屋所有權之歸屬,如果物權取得的憑證即房產證的時間為婚後,就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取得了房屋的物權,為夫妻共同財產,這種情況下分割時,應考慮婚前一方作出的較大貢獻,對未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給予相應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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