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在結婚之後,才發現原來對方竟然患有抑鬱症,那麼在《婚姻法》中抑鬱症離婚補償標準是怎麼規定的呢?
第一,沒有任何規定一方有病期間另一方不能提出離婚,因為法律保護公民具有離婚自由的權利。
第二,在雙方離婚的過程中,凡是涉及到賠償的,必須是有一方存在離婚過錯。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中明確了幾種視為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的,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其中第三條規定了夫妻一方如果患有精神病的,另一方可以起出離婚,具體情況如下。
1、婚前隱瞞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
一方患有精神病,為了能夠穩定婚姻達到婚姻的成立,向婚姻的另一方隱瞞了自己的病情,在結婚後,一方犯病,致使另一方知道了病情。犯病的一方經過多方尋醫問診,並且沒有得到控制,而且有可能更加嚴重。
2、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
一方婚前有患有精神病,婚姻的另一方也知道其患有精神病的,而且另一方明知道一方有精神病,還要和其登記結婚的。
3、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一方婚前沒有精神病史,而在結婚之後,突然得病。發病的一方經過多處診治,病情無法控制而且經醫院診斷其精神病再也無法治癒的。
一方有抑鬱症的時候,另一方健康的人不能夠馬上就要求離婚,馬上就要求離婚的話容易加重對方病情,反而會帶來巨大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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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直有關注,真的很有幫助
發了正能量的信息了 還是不回怎麼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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