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炮是指兩個成年人基於自願通過約定不以金錢為媒介發生性關係的行為,這種行為既不違法也不犯罪,雖然有些不道德但是司法機關一般是不干涉的。儘管約炮不違法,但是非常容易誘發其他犯罪行為,比如強姦罪、聚眾淫亂罪。假如一名成年男子與一名不滿14周歲的幼女自願發生性關係,即使女孩是自願的或者表現得更主動,這種情況下也不能約,如果該男子知道女孩可能不滿14周歲還與其發生性關係則構成強姦罪。
假如一名男子同時約兩名女性在賓館多次發生性關係,則很有可能構成聚眾淫亂罪。聚眾淫亂罪主要處罰組織者和積極參加者,聚眾要求三人以上參加,多次要求三次以上,所以約炮也不是絕對的自由,任何活動都是帶着鐐銬的舞蹈,一旦越過邊界,必然要受到處罰。
賣淫嫖娼在我國是一種違法行為,一旦被抓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66條規定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以下情況屬於情節較輕已經談好價格或者給付金錢,尚未發生性關係的。初次賣淫嫖娼,認錯態度好,表示悔改或具有其他原因的。也就說談好了價格或者支付了嫖資即使沒有發生性交易,依然要處罰。
公安部《關於對同性之間以錢財為媒介的性行為定性處理問題的批覆》指出:不特定的異性之間或者同性之間以金錢、財物為媒介發生不正當性關係的行為,包括口淫、手淫、雞姦等行為,屬於賣淫嫖娼行為。部分法官對於這種觀點不認可,他們認為賣淫嫖娼只包括狹義的性交行為,不包括「打飛機」「胸推」等,但是現實中被公安機關抓了,基本上都是按照賣淫嫖娼處理的。無論是被行政拘留還是被罰款,都不會留下「案底」,父母的行政處罰記錄對於子女上大學、參軍、考公務員不會有影響。
賣淫嫖娼雖然不是犯罪行為,但是非常容易誘發犯罪活動。明知自己患有性病、梅毒還參與賣淫嫖娼活動的,構成傳播性病罪。如果把賣淫嫖娼當成事業來做,引誘、容留、介紹賣淫或者組織賣淫的,都是犯罪行為。一旦涉嫌犯罪,不但自己深陷囹圄也有了「前科」記錄,對於下一代都有影響。
賣淫嫖娼是違法行為,如果被抓警察還要通知家屬有的甚至通知到單位,消息傳出去這個人基本上接近「社會性死亡」了。所謂「傷害大侮辱性更強」就是這個道理。所以大家都老實一點吧,遠離「黃、賭、毒」。
標籤:
評論列表
情感機構有專業的老師指導,我就在老師的指導下走出了感情的誤區,真的很不錯!
可以幫助複合嗎?
如果發信息不回,怎麼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