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金山法院審理了一起關於戀愛分手後贈與合同糾紛案件。
年滿40歲的劉先生儀表堂堂、事業蒸蒸日上,是親友口中典型的「別人家的孩子」,美中不足的是眼看蹉跎了光陰,卻一直沒能找到心中的「那個她」。2017年1月,劉先生經朋友介紹,認識了小雨,年輕靚麗的小雨強烈地吸引了劉先生的目光,兩人順利發展成戀人關係。劉先生為了俘獲芳心出手闊綽,戀愛期間向小雨陸續轉賬32萬餘元,甚至還動了「閃婚」的念頭,在戀愛六個月的時候就聯絡了婚慶公司商討舞台布置。可是好景不長……
「求而不得,舍而不能」
也許是年輕的小雨還暫時無法收住玩心,也許是劉先生多年馳騁商場脾氣強硬,甜蜜不久後劉先生發現了兩人間的矛盾:小雨似乎把他當做了財神爺和提款機,金錢上若不能滿足就得不到小雨的回應……
小雨:股票漲了這麼多,給老婆買個生日禮物都要碎碎叨叨?
劉先生:老公難道就是拿來買買買的?說好就花一萬五千元的,怎麼又變卦了?
小雨:原計劃?原計劃是買香奈兒!
經歷了一次又一次的爭吵後小雨提出了分手,劉先生當作往常爭執中隨口而提的分手,在冷靜幾天後主動找小雨和好。沒想到,這次小雨是真的下定決心要分手。劉先生難以接受,覺得自己付出了感情和金錢,最後換來的卻是一拍兩散。
劉先生:在我們各自開始新生活之前,我們需要把賬務結一下,車子我出了20萬,其他各種花銷保守估計45萬,你就還我32萬元吧。
小雨:我不太明白……
劉先生:錢是給我未來老婆的,既然現在分手了,你就該把錢還給我!
因與小雨就財產返回問題協商未果,劉先生遂訴至法院。
一審判決 返還20萬購車款
劉先生訴稱,雙方戀愛期間,其多次向小雨轉賬共計32萬餘元,因贈與給小雨的均系附結婚為條件的,現雙方已解除戀愛關係,無結婚的可能性,故要求小雨返還贈與錢款32萬餘元。
小雨則認為兩人之間曾是戀愛關係,劉先生為取悅於她出手大方,戀愛期間對自己的贈與均屬一般贈與,並不屬於附結婚為條件的贈與,故要求駁回劉先生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本案繫戀人關係破裂後引發的返還錢款糾紛,對於戀愛期間的財產關係,不同於婚姻關係中的夫妻共同共有財產制,應準確審查原告轉賬給被告錢款的性質進而予以處理。
01、法定節假日、被告生日等特定日子的「微信祝福紅包」
原告方選擇特定日子和有寓意的金額進行紅包轉賬,並在轉賬前後通過聊天的方式向被告表達愛意進行祝福,目的在於通過贈與紅包的方式傳情,表達愛意,維繫、增進與被告良好的戀愛關係,因此原告對於「微信祝福紅包」贈與意思表示明確,此種類型的款項在匯款到達被告處即交付完畢;此外,被告通過微信轉賬給原告,雖然次數不多,但「紅包」亦同樣有表達愛意的意思表示。
02、不定期轉賬給被告的「生活費」
原告不斷向被告轉賬錢款,其目的是為了滿足被告的日常生活所需及其他消費支出,進而向被告表達愛意,促進雙方戀愛關係的快速發展。雙方戀愛關係破裂後,原告亦從未通過任何方式向被告表達過要求返還這兩類轉賬錢款的意思,可見這兩類錢款的贈與行為完全出於原告自願,且心甘情願,非附結婚為條件的贈與行為,被告無需返還。
03、單筆轉賬20萬元給被告的「購車款」
原、被告曾是情侶關係,雙方確立戀愛關係後發展迅速,很快就到了談婚論嫁的階段,後因種種原因導致關係破裂分手。從原告轉賬20萬元給被告始初而言,不同於平日的數千、上萬元,金額差距較大,其目的為儘快與被告結婚,這種贈與實質上是一種默示的附條件贈予,即附加了結婚的暗含條件。如果雙方婚前解除了戀愛關係,即該條件未能成就,一方仍占有該財產就沒有法律依據,構成法律上的不當得利,接受財物的一方情侶作為受益人應當返還。現原、被告雙方已合意解除戀愛關係,無結婚登記的可能,故原告要求被告返還20萬元錢款的訴訟請求,應予以支持。
最終,一審法院判令小雨返還劉先生20萬元。
小雨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中級人民法院,後經協商雙方就返還金額認定為15萬元後達成調解協議。
法官提醒
婚姻應以愛情為基礎,對於尚未進入或正處於談婚論嫁階段的青年,不應添加過多的金錢色彩。青年男女相處贈送貴重財物應當慎重,對於一方向另一方索取財物的行為更應提高警惕,否則產生糾紛後人財兩空,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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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了正能量的信息了 還是不回怎麼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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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可以諮詢下嗎?